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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恢复优先权期限申请PCT,对进入国家阶段有影响吗?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生效的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有关优先权权利恢复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提交PCT申请。
每个受理局至少应当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标准,或者两项都适用:
(1) 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
(2) 非故意的。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适用的是(1) 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
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对于这一条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
目前,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
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瑞典、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国。
可以看到,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不同国家的国家阶段时,对于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指定局(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
鉴于此,建议申请人在利用这一条款时,应提前了解哪些国家接受该优先权恢复,哪些国家不予接受,避免出现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法享受该项优先权从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