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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中 关于服务的分类原则有哪些?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19-12-17 23: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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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
 
申请人可以查阅。
 
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
 
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
 
如果某一服务按照分类表(类别表、注释和字母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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