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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资助奖励标准汇总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8 22:28:51




第八条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每国家(地区)资助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每年从全省有效发明专利中择优评定1000件左右专利作为重点发明专利,按其上年实际交缴的发明专利维持费50%予以资助,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当年的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40个重点企业,且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科研院所和高校每年分别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当年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量低于50件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资助条件的,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根据奖励办法第五条,湖南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7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
 
(二)二等奖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
 
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每年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奖励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注:以上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仅供参考,由于每年资助政策不同,具体信息请关注各地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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