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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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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某员工不是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所以不给奖励,合理吗?案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28 22:22:38 浏览:


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人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适格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包括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2)要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尽管作为单位员工就职于某一单位,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应当被认为是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返还研发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的,该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属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除有相反证据外,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通常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推定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经过合法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主体。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死亡的,其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案例:

某案中,请求人要求所在公司支付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

该公司主张请求人不属于发明人。

经查,请求人在该公司工作时负责研发部的管理工作并从事技术研发,其间该公司提交了11项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人一栏的署名均为请求人。该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请求人不属于发明人。

分析与评述: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专利文件上列明的发明人均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该案中,请求人以专利授权文件证明其发明人身份,尽到了初步举证义务。

请求人所在公司不认可请求人为这11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由于该公司提出的现有证据并不充分,故其提出的请求人不是涉案专利技术发明人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键词: 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 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