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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委托方员工有权要求奖励吗,向谁要求?案例
案例:
某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研究开发一个项目,委托合同约定,项目研发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归A公司所有。
B公司安排其员工C研发该项目。
研发成果移交A公司后,A公司就研发成果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后C辞职,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职务发明奖励调解请求,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被请求人,要求其支付奖励。
A公司主张,C并非其单位员工,向其主张职务发明奖励没有法律依据。
B公司主张,自己并非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员工C无权向B公司主张职务发明奖励。
分析与评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支付奖励的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有权获得奖励的主体是本单位作为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员工。
该案中,C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B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C只能向B公司主张支付奖励请求。
但是,B公司并没有获得专利授权,其只是根据委托开发合同完成了研发项目。对此,有人认为,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支付。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维护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激励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创新积极性,有悖于《专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对于这种情形,合理的解释是,由于《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应当如何支付,因此在处理这种纠纷时,有必要寻求其他的法律依据。例如,当时《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中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该案中,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B公司所有,并由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转让给A公司。B公司因为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获得了收益,应当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