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的权利归属介绍
今天,乐 知 网 律师 给大家分享: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的权利归属介绍 。
在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的过程中,质押合同的成立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时,或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与原《物权法》相比,现行法律虽然删除了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质押不需要订立质押合同。
相反,知识产权质押仍然需要遵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即质押合同与出质登记相结合。
质押合同的生效是质权设立的前提,而出质登记则是质权设立的要件。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出质后,出质人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来说,出质人不得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出质的知识产权,除非得到质权人的同意。
这是因为,被许可方仅享有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权,而不具有处分权。
质权人取得质权后,也不能对该项权利任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确保其债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知识产权,将构成对质权人利益的损害。
此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转让所得价款,并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出质人主张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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