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

一件发明专利分别转让给了两个人,哪一个转让成立?案例


案例:

张某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1999年10月,张某与王某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但在王某就该转让事项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之前,张某又与李某就同一专利权订立了转让合同并就这一转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被公告。

相关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张某与李某的转让合同在后,但合同本身有效且该转让行为已经登记并公告,因此该在后转让合同能够产生专利权转让的效力,专利权归李某所有。

分析与评述: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生效日是专利权转让的登记日。该条款明确,登记并公告是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就同一专利权先与王某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又将专利权转让给李某。虽然张某与李某的转让合同在后,但经登记并公告后已经成就合同生效的条件,专利权由张某转移到李某。虽然张某与王某的转让合同成立在先,但其不能对抗在法律上已经生效的在后转让合同。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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