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奖励标准汇总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2万元;同一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执行国内补助标准。
2、对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0.1万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标准是国内的2倍;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PCT)每件补助0.5万元。
3、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补助0.5万元。
4、同一专利即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又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发明专利予以补助。对同一专利先后获得不同授权,只对首次申请给予补助。
5、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注:以上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仅供参考,由于每年资助政策不同,具体信息请关注各地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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