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显著的进步”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一文看懂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显著的进步”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提出两方面的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指南引入了创造性判断“三步法”,“显著的进步”这一要素被“吸收”进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践中,审查员常常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一些发明专利申请。
要得出一项发明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必须同时满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两方面的要求。
关于创造性条件,许多国家采用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标准。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两个方面的要求综合起来予以考虑。
一、对《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显著的进步”的解读:当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就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此外,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说明该发明具有有益效果。
因而,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了创造性。
似乎,只要能够证明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其对应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就能说明该项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判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核心在于应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判断发明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
指将发明实际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上预期的技术效果进行比较,确认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超越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预期,继而认定发明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发明实际取得的技术效果的认定,需要在专利文件公开的事实基础上认真研究案件中出现的各种证据;而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需要在全面考虑申请日前该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来判断。
小结:
具有“显著的进步”只是用于认定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
因而,具有有益效果的技术方案并不必然具备创造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具备创造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能是发明的技术效果出乎预料地优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量的变化),也可能是发明(如产品)具有预料不到的性质(产生了质的变化)。
如果在撰写阶段发明人能确定发明的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就应当在说明书中指出,并列举必要的证据(例:有效的实验数据)。
否则,申请人或权利人就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发明的区别特征、甚至是与其他特征的结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主张“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就需要证明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区别特征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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