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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0 16:53: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免费使用,在国外已经有的专利在中国能不能使用?

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免费使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免费使用,国外的专利未在中国申请,我可不可以在在中国抢先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国外专利的申请日已经距离当前超过了一年,而且确实没有在中国申请,那么在中国是可以使用的。

但是你用同样的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的话,应该是拿不到专利权的。

专利局的审查员们工作还是尽职尽责的,这种在国外已经申请的专利是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会作为评价你的中国专利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你和人家方案都是一样的,人家在外国申请在先,就说明你的专利申请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你可以申请,但应该不会获得授权。


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免费使用,在国外已经有的专利在中国能不能使用?


首先,专利权的保护是有地域限制的。

在美国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方法,如果在中国未申请专利,是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建议该专利权人在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前,尽快申请中国专利。

其次,我不了解你跟这个产品专利权人的关系,是经销代理吗?从商业角度来说,如果你们有该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产品来源合法,你这么说我认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有一个专利申请在美国,但还没有获得授权

1.1如果其申请日在过去一年之内,使用该专利可能侵权,因为该专利在美国的申请人可在一年之内就该专利在中国提出申请,该专利可能在中国被授权,在中国将自己的产品进行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如果以其为美国专利进行宣传,则违法广告法第十一条;

1.2如果其申请日在过去一年之外,在中国无相应申请,使用该专利不侵权,因为已经过了在中国要求该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但在中国将自己的产品进行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如果以其为美国专利进行宣传,则违法广告法第十一条;

2。如果有一个专利授权在美国,在中国有对应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授权 使用、标识、宣传都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

假设在中国没有专利申请(注意是否还在优先权期限内),在中国使用不会侵犯专利权,但若在自己的产品进行专利标识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

专利局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中曾加入了“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条款 第九条 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外国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期满不提供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在2012年实行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中没有这一条。

原则上,中国法律中的“专利标识"指的是中国的专利,因为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存在美国专利这种东西,所以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为美国专利可能不会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但是即使不违法专利法及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可能违法广告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这种行为也违法民法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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