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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0 15:56:2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你真的理解么?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教育部等三部门多措并举 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
科技创新不能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一步。
近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专利为突破口,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专利等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在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若干意见》明确以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强化政策引导为原则,到2022年,涵盖专利导航与布局、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内容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到2025年,高校专利质量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 《若干意见》明确,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不是仅仅在科研项目结题时才开展的工作,而是应该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旨在引导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的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在服务、推动、保护科技创新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谈及《若干意见》提出高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到通过披露制度的建设,高校要加强对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高校要及时掌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最新进展,挖掘有潜力的科技成果,指导科研人员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联合采取措施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并将遴选若干高校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等。
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 专利申请前评估是国际高水平大学的普遍做法。
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已在探索实践。
《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较而言,申请前进行评估可以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从而汇聚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支持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转化。
同时,由于当前专利申请不需要发明人承担任何成本和责任,对发明人而言只有申报冲动没有内生约束、专利数量越多越好,导致专利质量参差不齐。
为此,《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推动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风险,强化发明人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的责任意识和内生动力。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与高校共同承担专利费用,高校承担的部分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支付。
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发明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
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相关权益。
由于科学技术的商业化前景会随着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等不断变化,《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以减轻高校开展评估工作的决策压力。
同时,考虑到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经验较少,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见》专门指出“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充分体现了促进转化运用的导向。
高校专利工作要融入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制度设计上已经渐趋完善成型。
但根据实地调研和一线人员反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科技成果质量不高、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专业能力欠缺、数量不足是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而专利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突出问题。
同时,随着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这就迫切需要出台新时代加强和引导高校专利质量提升,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发展的文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服务教育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科技强国建设。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起草主要考虑到高校专利工作要回归保护创新创造的初心,要立足高校是科技成果重要供给侧的特点,要融入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个痛点
一项新成果能够获得落地应用必然要经过成果转化阶段,能获得转化与推广的技术才能创造经济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指出,要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那么,“出生”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新技术、新成果,想要在企业成长壮大,为什么这么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究竟面临哪些痛点? 痛点一:
互相掣肘的政策、法规 从科学技术到成果应用,除了专业的人员与平台,政策更是至关重要的推动力。
事实上,目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数量繁多,但如此众多的政策法规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主任陆震提到:
“其实,这不仅仅是科技发展和产业的问题,更是与我国政策体系与发展密切相关。
” 在上海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成果转化处处长、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技术经理人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成晓建看来,政策对规范和引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果还无法做出直接判断。
在近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科创中国·技术交易券商培育与赋能计划”全国巡回培训研讨班上,他表示:
“曾有人做过梳理,现在涉及成果转化的政策有六十余个,包括法律、各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政策,我发现有的政策会重复,而一些政策性的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效,有些政策则会与法律规定产生不协同性。
” 在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过程中,大家对法规政策的执行往往是“就高不就低”——不是看哪项法规政策属于上位法,而是看哪个法规政策要求的最严格、最细致就执行哪个,因为这样最不容易出问题。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科技人员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他所在团队的一项技术创新成果适合转移转化,但究竟单位和团队在收益中能够占比多少却一直无法商定,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这位科研人员坦承:
“其实就是领导也不敢拍板,怕被人说有侵占国有资产的嫌疑。
” 其实,早在2016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并写明: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可是这项“自由”在落地时却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有些单位是不敢、有些单位是没能力评估——总之,相比较自己确定,不少单位更希望能有上级主管部门给出一个更明确的限定范围,否则宁愿不做。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原有事项进行了规范化,但实际落实效果尚有待观察。
陆震说:
“2015年至今,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从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来看,未取得突破性成效的主要原因是体制机制仍存在制约因素。
” 痛点二:
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无法满足需求 技术交易离不开市场。
建立一个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交易平台,远比每个研究机构都自己培养转移转化队伍要更有效率。
目前,国家有两所获批的交易所,即上海技术交易所和中国技术交易所。
上海技术交易所总裁助理、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总经理陆继军认为,技术交易离不开市场,就像股票交易需要证券市场,食品交易需要农贸市场一样。
“交易所本身不参与交易,它负责建设场所,制订规则,建立体系,为券商提供交易平台。
对于技术交易所来说,供应方是科研机构、企业,需求方是企业,服务方是科技中介,特别是细分行业的科技中介,我们把这类科技中介称之为技术券商。
” 他解释,狭义来说,技术券商是指技术交易的代理资质,能为技术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
广义来说,它是作为技术转移转化的服务机构,依托于交易场所,遵循交易规则,以细分产业领域为聚焦。
“技术交易是一套完整的创新体系,包含两个生态——场内生态、场外生态,五个要素——人、技术、企业、载体和资本。
这也是技术交易的核心内容。
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还需场内生态和场外生态的共同作用,才能发挥其功能。
场内生态的核心是做好资源配置,而场外生态就是技术转移平台,通过五要素打造区域创新环境,形成资源聚集和生态的完整性。
” 目前,我国的技术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完善,技术交易所也在摸索中前行。
在这种情况下,对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
但是,目前这支队伍的建设情况尚无法满足行业需求。
建设合格的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队伍,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要让人才能够评定。
但国家尚无对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的明确职称系列,不过部分城市已展开自行探索——上海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并有待具体落实,成都已落实全国首个初、中级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办法,北京、天津、山东等地也已有相关政策。
专家们也提醒,经理人晋升渠道的建设不能盲目进行。
成晓建说:
“人才分级固然重要,但目前尚未到分级的成熟时机,因为无论技术还是人,培训必须与实践相结合。
一般来说,技术经理人要经过七到八年的成长期,四五十岁甚至退休的人能做得更好。
且职称单列虽有优势,但后续较难维持。
” 完善人才培养方式也至关重要。
陆震认为,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要拥有较多的理工科知识以及成果转化的综合能力,广泛猎取和筛选科技信息的能力,以及对技术项目进行正确评价和论证、对潜在市场进行调研预测的能力。
最关键的是要有实践经验,没有一个完整的实践案例,能力就是有待确认的。
陆震说:
“培养阶段除了继续教育,还应该进行学历学位培训。
目前,有开设技术创新管理的专业均在技术经济管理的二级学科中,除此之外,在公共管理和图书情报里面也可以设置方向。
”他介绍,上海已开始了新的尝试,设立上海技术转移学院,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发展结合起来。
这是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实践和研究技术转移前沿领域的教研平台和实训基地,旨在培养技术转移领域的高层次、高级化、专业化人才。
痛点三:
科研机构与企业脱节 除了政策与人才方面存在的不足,科技成果转化自身也有需要突破的瓶颈。
大量研究表明,对于企业和需求方来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够高。
而不少企业还停留在对先进企业的跟踪模仿阶段,在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都不具备承接新技术的能力。
江苏省技术转移(常州大学)研究院副院长马雪荣分析:
“可以被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极少,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不知道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其研究开发还很难做到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这是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 而另一方面,承接新技术的转化也是有条件的——一项实验室成功的技术要想放大到能够在生产中使用,需要经过很多“坎儿”。
例如有些技术对材料的纯度有要求,而在实验室能够轻易达到的纯度,在生产阶段就变得极为难以控制。
这些“坎儿”需要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克服,要求企业起码应该有一支过硬的技术队伍,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更要有承受失败的能力和勇气。
但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尚不具备这样的实力。
马雪荣总结了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
第一,不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属性明显大于服务属性。
第二,企业基本没有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转移岗位,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社会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不发达,以技术转移为业的机构和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国家缺乏对商业化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
第四,技术交易市场不发达。
对此,成晓建提出了同样的看法:
“我们科研和市场的联系不够紧密,老师研究老师的,科研研究科研的,且成果转化服务比较单一,多数地方以建立平台为主,深度服务跟踪不够。
企业缺乏成果转化信息,如何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我认为是一个要从需求端到供给端的过程,经理人应该参与到科研中去。
” 成晓建进一步分析:
“成果转化与高校也有密切关系。
据我了解,很多高校的校长、书记,对成果转化缺乏重视,更多重视招生、就业、报奖,觉得成果转化风险大。
最后成果转化收益归老师,跟学校没什么关系,但风险却全部由学校来担。
” 如今,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是一项创新的事业。
如同上海技术交易所发起人、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总裁谢吉华所说:
“中国进入科技创新时代则需要新市场的诞生,即技术要素市场,中国经济需要依靠技术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所以科技成果转化势在必行,产学研结合将迎来质的转变。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时代的需求,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也是所有科技人和科技服务者、工作者的使命和担当。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你真的理解么?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评审,是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文件来执行。
文件中规定,认定条件包括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
关于该部分内容,文件中有如下相关表述: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 针对该部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定,有几点理解如下。
一、科技成果的定义及体现形式 1、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 狭义的理解,高企认定中只有“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算为“科技成果”。
广义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作指引中归入“知识产权”部分评分的成果,也定义为符合高企评审标准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最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纳入“科技成果”的理解范畴中。
二、科技成果的来源及转化证明 1、科技成果的来源 企业用以转化的科技成果通常有两种来源,其一是内部研发型(自主研发),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让、受赠、并购、其他)。
内部研发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为“全自主开发”和“合作、委托开发”;但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提供相应研发项目及活动的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或者合作、委托开发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作为科技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则可提供经备案登记的专利转让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资金给付证明;或者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证明等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2、不同来源科技成果对应的研发费用 针对“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即企业从研发出“科技成果”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是由自己全部或部分参与完成的。
那么,其相应的研发费用,应该属于“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针对“合作、委托开发”的科技成果,其相应的研发费用会存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针对“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即企业只完成“成果转化实施”阶段的相关研发活动。
相应的研发费用中还应该包含“无形资产摊销”科目,以对应“科技成果”的作价引入。
各类型来源的科技成果如下表:
3、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 无论是哪种来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阶段,其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转化,即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是外部转化,包括了“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等多种方式。
科技成果内部转化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用户试用报告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以证明该“科技成果”确实通过转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
如果最终形成了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还应该填写PS表,并提供与收入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来证明。
科技成果外部转化可从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方面提供材料,证明该“科技成果”按照一定的价值,给予明确的外部接受方来具体实施转化。
但是,外部转化实施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或许涉及到商业机密,未明确要求去证明。
科技成果的来源及转化形式如下图: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务中,企业应该分清楚“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的关系和区别。
在前面的是“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要用以证明“科技成果”的来源及其具体体现形式(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在后面的是“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只用以证明“科技成果”最终实施了转化及其具体转化形式(高新收入、样机样品、转让入股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要求 195号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且有明确说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
根据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是在企业申报时“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才能计分。
1、科技成果的获得时间 根据文件要求,“科技成果”无论是“内部研发”还是“外部引入”的,其成果诞生及获得时间,并不要求是“近3年内”。
也就是说,三年前或者五年前研发出来的科技成果(如6年前授权的发明专利),只要在“近3年内”完成了成果转化,是可以计分的。
然而,如果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才诞生的科技成果,理论上是不可能回到“近3年内”来实施成果转化,所以不可计分。
2、科技成果的转化时间 要证明“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提供申报时“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实施并完成了成果转化的证明文件。
无论科技成果最后的转化形式是“样机样品”、“PS”又或者是其他形式,相关证明材料中的时间显示必须要在“近3年内”。
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判断如下图: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次数要求 195号文件中有明确指出,“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 1、近三年前取得的科技成果 结合上一点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要求可知,“近三年前”取得的某项科技成果,如在“近三年内”初次实现成果转化,可以计为一项。
但是,如该科技成果在“近三年前”已经转化过一次或多次,那么就算在“近三年内”再次实施了转化,转化成了任意新的高新收入形式,也不能再计为本次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数。
2、近三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 任意一项科技成果,无论实施转化了多少次,转化成了多少个产品、服务等等,都仅能以首次实施成果转化为计,只计为一项。
五、RD-科技成果-PS三者之间逻辑关系 1、RD和科技成果的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RD”定义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从广义上看,又包含了“科技成果研发”和“成果转化实施”两个阶段。
因此RD和科技成果的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RD仅做为“内部研发型”科技成果的来源。
这种情况下,某一个科技成果必然来自于某一个RD;反之,某一个RD却未必只产生一个科技成果,可能会产生多项科技成果;此外,研发未完成或未成功的RD,也可能一个科技成果都没有产生。
所以,RD和科技成果从数量上并不能简单等同,在理想情况(RD都研发成功)下,科技成果数通常是大于等于RD数。
情况二,RD还作为“外部引入型”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研发过程。
这种情况下,RD就不会产生科技成果,而是会对应“消化、吸收”某一项科技成果。
所以,这种RD通常跟科技成果是一一对应的。
2、科技成果和PS的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PS”定义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还要体现具体收入金额。
回顾前述“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理论上某一个PS可能来自某一个或者多个科技成果。
例如一些大型的高科技仪器设备,作为单个PS却包含了很多项专利技术,即多项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一个PS;反之则不成立,即一项科技成果只计一次转化。
此外,一些科技成果却未必会转化成具体的PS,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后的形式还包括样机样品、作价投资等等。
进而可以理解,RD和PS是通过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实现了对应和连接关系。
三者逻辑关系如下图:
可见,RD、科技成果、PS三者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
而在现实中企业的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更为复杂多样。
仅以上图为例,科技成果转化总数应为7项。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评审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问题是最多的,也是最复杂的。
实际操作时,还是要认真体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两份文件的精神,并严格按照其要求来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你真的理解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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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