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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1 17:25: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

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例】多款摩托车外观与本田专利近似被判侵权


1997,关注行业,从未停止 1985年《专利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保护专利的“时代”。

经过30年的实践与发展,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专利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作为全球知名的摩托车生产厂商,对于其自身生产的摩托车申请了诸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本田生产的摩托车也畅销我国国内,与此同时,本田与中国摩托车生产厂商之间的外观专利纠纷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此前,江苏无锡发生了一起关于摩托车外观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江苏某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13-2015年举办的114、115、11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展出侵犯本田外观专利权的摩托车,发放印有侵犯外观专利权摩托车图片的宣传册,对于这种许诺销售行为,本田于2014年12月8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针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投诉。

江苏省知产局高度重视此涉外案件,先后进行两次口审,最终,江苏省知产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确认侵权、销毁宣传图册的裁定。

本田拥有外观专利权的车型 权利号:

ZL201030286967.3 然而,该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2016年举办的117、118、119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及官方网站上,再次实施了侵犯本田摩托车外观专利的行为,本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再次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投诉。

2017年2月24日,无锡市知产局依法作出了确认侵犯、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定。

本田拥有外观专利权的车型 权利号:

ZL201330005158.4 本田拥有外观专利权的车型 权利号:

ZL201230461414.6 本田绝对禁止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发现必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

随着专门的知产法院的建立,我们也完全相信今后我国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本期编辑:

梦夜

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


作为中国唯一的专门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的政府部门奖,中国专利奖不仅强调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和创新高度,也注重其在市场转化过程中的运用情况,同时还对其保护状况和管理情况提出要求。

近日,从重庆綦江区科委传来好消息,重庆炙研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第18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让人欣喜的是,这是綦江企业首次获得此项殊荣。

据了解,重庆炙研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摩托车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出口企业,2012年落户綦江。

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从原来单纯依靠模仿发展到了如今完全实现自主研发,产品更是远销欧洲、美洲、非洲等多个国家,年产值超过一亿元。

该公司注重自主创新和研发投入,成立研发团队,进行产品开发。

该公司2016年研发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已进行成果转化,实现销售收入2100余万元,利润达680余万元。



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的设计专利无效案分析。doc


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的设计专利无效案分析 一、案 由 上海飞铃、浙江华日集团和新乡摩托车公司先后于1998年1月、1999年10月和2000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本田技研公司Z1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001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审后做出决定,以华日集团提供的光阳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Z2(证据1)作为比对文件,认为两者构成相近似,撤消本田Z1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

本田随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9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摩托车的许多部位均为要部的情况下,应对摩托车的外观设计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驳回本田提出的“购买贵重物品的购买者会对商品倾注很高程度的注意力,而且通常具有较高水平的判断力”的主张,最后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本田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5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对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作出判断。

根据外观设计的具体对象,采用要部判断或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

但是,这两种判断方法并非互相排斥。

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简单、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明显的,一般可以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对于外观设计产品复杂、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较多的,一般可以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认为“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消费者关注的要部较多,在进行要部对比之后,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将“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各个视图所记载的摩托车的各个组成部分一一进行观察,得出的整体印象,与证据1记载的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各个组成部分一一进行观察,得出的整体印象进行对比,整体上可以得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比证据1记载的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更加简洁明快的印象,富有与证据1记载的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所不同的美感,而且在进行整体观察时,通过要部对比二者呈现出的区别并不会在视觉中消失。

由于二者之间的区别在视觉上多数处于明显位置,不论是采用要部判断,还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均足以使对摩托车产品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将“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证据1记载的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区别开,不会产生美感上的混淆。

判决撤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判决,维持专利有效。

该案所经历的程序从复审无效到行政诉讼一审,都认定本田小型摩托车专利无效,直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才重新认定其有效,可谓死而复生。

该案无疑对中国摩托车目前面临的诸多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有很大的启示。

本文从如下几方面做简要分析。

二、证据分析 在无效审理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表1所示。

虽然各方均提交了不少的书证和实物证据,还有公证调查文件,但最后得到采信的只有飞铃公司提供的光阳Z2专利公报作为比对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当事人提供的杂志类书证都因为图像不清晰或无法与原件核对而没有被采信。

第二,飞铃公司和本田公司在一审时都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由“一般消费者”来对摩托车进行识别的证据,两个证据调查结果完全相反。

法院均未采信的理由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一般消费者只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而对本外观专利而言只考虑的是形状要素,在现场调查的对象是随机抽查的人。

他们可能考虑到产品的大小、材料、性能、设计构思等非外观要素,因此,该证据的判断主体不符合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规定。

第三,本田在一审时提出的书证3、4、5是比对文件的照片或广告宣传照片,提出的物证1、2是KCWKJ型踏板摩证1、2是KCWKJ型踏板摩托车和豪汉125型踏板摩托车,但都没有被采信,法院的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故其提供的证据均不具有相关性而不予采信。

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在外观专利诉讼中提供的书证最好是专利文件,一般的专利文件视图比较全面,同时要求清晰,最好是原件。

杂志类书证不便之处在于所提供的视图不全面或不清晰,而且很可能因为时间久远而无法找到原件;二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认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从现实生活中重现。

法院的认定标准是对摩托车产品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任何将现实化的一般消费者作为判定主体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实物证据的提供,一定要根据证明对象来定,任何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证据证明相近似性都很难得到采信。

三、审理过程分析 1。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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