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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专利中,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是,苹果VS三星:重新定义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1 22:47:5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苹果公司专利中,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是,苹果VS三星:

重新定义外观设计专利?

苹果公司专利中,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是,手机的外观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


“设计专利087号:

白色的iPhone装饰性外观设计苹果对其iPhone的基本设计和外观都申请了专利,这也就意味着其矩形外观和形式的专利属于苹果。

在这里三星有12款手机侵犯了苹果的专利。

”这事最近看新闻说三星侵权的一个方面,这个外观和颜色也可以是专利范围?难不成这个“矩形”和“白色”也是苹果发明的??? 1、首先,美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

对于外观设计,所以任何满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这四个条件的专利都可以申请。

因此,手机外观申请专利是完全可以的。

2、新闻报道中所说的我看了下,USD593,087和USD618677都是名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外观专利。

专利并非保护“矩形”和“白色”这单一属性,而是保护整个外观主体。

所以你说的:

“矩形”和“白色”也是苹果发明的???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而且USD593,087没有强调颜色这一权利要求,我估摸着是新闻故意这样写的,只有USD618677提到了“黑色表面”这一描述。

PS:

有趣的一点是:

USD593,087和USD618677的引用文献中都提及了三星手机F700。

这告诉我们,学习可以,抄袭不必。

看一下陪审团判定这些专利是否恶意侵权的结果,我们就能发现,对于外观侵权其实还是比较“宽容”的。

3、其次,不少新闻媒体把这次审判中的外观专利作为嚼头,似乎在给苹果冠上“专利流氓”的名号。

但是,我们可以仔细看看陪审团的判定结果,外观设计所牵涉到得侵权产品其实比其他三项发明专利少的多。

(前面三张是发明专利侵权与否,后面三张为外观设计) 发明 外观 最后,外观设计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有时候就是设计师妙笔生花的一手,便能创造无尽的财富。

问题是,你能想的到吗? 手机外观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它符合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苹果这几项外观设计似乎没有在国内申请,至少我没查到完全对应的申请文本,虽然苹果已获得近200多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件中的一项UI设计因为涉及通电后的显示图案,在国内是不给授权的,其余的按理说都没问题。

按国内的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可以在提交文件中的“简要说明”里声明是否要求保护色彩,如不作此声明,则表明该外观设计所呈现的“色彩”可忽略。

美国也类似。

苹果在这四件外观设计中仅在USD618677(黑色)和USD604305(UI设计)中指明了色彩。

对于外观设计的有效性,按各国专利法的通行规定,必须满足相应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即既不属于现有设计,同时相对于现有设计也有明显区别(可称之为实质要求)。

但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只对其进行初步审查,仅确定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一般不会在审查阶段进行检索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实质条件。

只有美国、日本、韩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实质审查。

无论是否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后如需维权,该外观设计都将依各国不同的程序经受考验,因为被告肯定会对专利权提出质疑,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实质要求。

这次三星多半也提交了证据,但显然没有被法庭认可。

所以苹果的这几项外观设计至少在目前阶段在美国仍然是有效的。

换句话说,在USD593087(手机外观设计)的申请日2007年7月30日之前,即使“白色”和“圆角矩形”可能是常见的设计方案,但用在手机上,形成如USD593087附图那样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仍然被美国专利局及现在的这拨陪审团认为是有创新性的。

以上外观设计的文档可参见http:

//ishare。iask。sina。com。cn/f/33633765。html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通常产品的包装(包装袋、盒、箱、瓶等),及富有美感的造型均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



苹果公司专利中,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是,苹果VS三星:

重新定义外观设计专利?


“这一次,苹果重新定义了手机。

”2007年诞生的初代iPhone以其独具特色的圆角矩形外观成为彼时死板厚重的智能手机中一道亮丽的风景,而正是这件外观设计专利却将苹果和三星两家手机巨头牵扯进了长达5年的专利纠纷。

当地时间10月11日上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三星和苹果就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的口头辩论,此时距离联邦最高法院上一次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已经过去了130年。

对这场“世纪诉讼”,业界普遍认为,无论最终审理结果如何,都将对美国乃至全世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和价值判定产生重要影响,或可称之为“重新定义”外观设计专利。

据悉,三星和苹果的这场专利纠纷始于2011年4月,苹果一纸诉状将三星以侵犯发明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告上法庭。

2012年,陪审团裁定三星侵犯苹果的机身正面圆角矩形、边框及图标网格设计等3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美国圣何塞联邦巡回法庭判决三星赔偿10.51亿美元,并在之后的判决中先后将赔偿额削减至9.3亿美元和5.48亿美元。

三星方面认为,智能手机的价值并非全部来自于设计,而法院在赔偿额的计算中认定三星的所有利润都是通过设计侵权获得的,不符合美国专利法。

三星在赔付全部金额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要求法院重新计算赔偿金额,苹果退还3.99亿美元赔偿金。

据媒体报道,在听证会上,多名大法官表示,下级法院对三星侵犯苹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性质认定并无不妥,但在侵权所得数额的计算上失之偏颇。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称,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只应用于iPhone的外观,而非其所有的芯片和线路;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则提出,不论是智能手机还是其他商品,消费者都很难仅因为外观而选购。

因此,因三星侵犯苹果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判决三星赔偿相关产品的所有利润额并不妥当。

据悉,美国专利法制定于1887年,其中外观设计专利部分是针对地毯、墙纸等商品的特点而制定。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称,汽车上的杯架设计不能代表汽车的整体价值,而壁纸的设计几乎可以代表产品全部价值。

三星方面的代理律师凯瑟琳·沙利文在听证会上提出,智能手机之所以是智能的,是因为其包含了数以万计的创新技术,外观设计仅是其中一部分,不能因外观设计侵权而认定产品全部价值均为侵权所得。

对于此次聚焦外观设计专利权价值的诉讼,全球各界不同行业的从业者立场泾渭分明。

以耐克、卡尔文·克莱恩、亚历山大·王为代表的著名设计师品牌公司都公开对苹果表示支持,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产品整体而言意义重大,应高度重视设计的价值;谷歌、戴尔和联想等科技公司则支持三星的立场,认为科技产品核心价值在于技术而非外观,不应夸大设计的意义。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现行美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对于不同产品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价值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将产品全部价值归结于设计,也不能忽视设计对于商品销售推广的重要作用。

因此,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引发美国乃至全世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新考量。



苹果公司专利中,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是,苹果公司「圆角矩形」外观设计专利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专利争议双方的焦点、主要理由是什么?


应该是典型的乔布斯完美主义强迫症的产物。

乔布斯传里曾经提到过设计师最初提供的设计是矩形的图像,可乔布斯觉得不够好,他个人喜欢圆角矩形(因为图像更友好),并且领着设计师上街找了大概17个生活中的圆角矩形案例,然后这个图像就出现在了apple产品里 你好,上述专利的专利号是D670,286,涵盖了设备的外观边缘的形状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由申请文件中的图片决定的,并且是由图片中的实线来决定,虚线只是用来辅助图片表达的。

而在该专利中,只有设备的外轮廓是实线描绘而成,其余的例如显示屏、home键均是由虚线绘制,并未对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制,也即,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具有四角为圆弧形的矩形外轮廓的设备,保护范围非常大,绝大多数的手机或者平板都会落入它的保护范围。

目前双方争议主要在于这样宽的保护范围能否获得授权,是否存在此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相同的设计,所以这样的专利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稳定性低,即如果苹果用此专利去控告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很容易找到相关的现有技术将该专利无效。

因此,这样的专利也不用太过担心,想必苹果公司也明白,这件专利对对手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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