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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哪些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0:54: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哪些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一、哪些是不受保护的?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
对违反法律、行政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哪些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一、哪些是受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即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如在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
“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
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
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之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哪些是网络著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是指著作权人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是怎么构成的呢?构成要件又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 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 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
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的必备构成条件。
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
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
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
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
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
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
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
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
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
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
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笔者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
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
但是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哪些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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