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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专利申请修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00:47:4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专利申请修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什么。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提出了专利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分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和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两种。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其后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

申请人依专利法规定享有的这种权利,就称之为专利申请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如果向国外申请权利,还有充足的时间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必需的手续,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对自己申请的专利进行改进而不用担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内被他人抢先而丧失权利。

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又称为优先权期限,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在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中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六个月内”就是法定的优先权期限。



专利申请修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什么


专利申请修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什么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具体要求说明职下:

(1)变更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名称既是请求书的一部分内容,又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内容。

所以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除提交著录项目这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查员同意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这只是一种名义的变更,不涉及权利的变化。

变更发明人、设 计人姓名的,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有关更改姓名的证明。

另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变更。

由于发明权不以转让、继承,所以 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由于发明权争议发生的。

由于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应予改正的证胆或者其它发明人的旁证。

对发明权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专利管理机磁调处或人民法院裁决后归还发明权的,合法的发明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书,请求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主要有五种情况: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申请人是个人的,变更姓名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变更单位名称时,除提交申报书外,还应附具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名称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名称的登记证明。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 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专利申请修改著录项目的变更手续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修改著录项目的变更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具体要求说明职下:

(1)变更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名称既是请求书的一部分内容,又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内容。

所以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除提交著录项目这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查员同意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这只是一种名义的变更,不涉及权利的变化。

变更发明人、设 计人姓名的,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有关更改姓名的证明。

另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变更。

由于发明权不以转让、继承,所以 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由于发明权争议发生的。

由于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应予改正的证胆或者其它发明人的旁证。

对发明权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专利管理机磁调处或人民法院裁决后归还发明权的,合法的发明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书,请求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况: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申请人是个人的,变更姓名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变更单位名称时,除提交申报书外,还应附具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名称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名称的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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