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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许德燎不服湖北省专利管理局专利申请权纠纷处理决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01:22:5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许德燎不服湖北省专利管理局专利申请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一、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计算机软件一般申请软件著作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
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如何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煮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计算机软件不在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投予专利权的客体中。
我国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通常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若构成技术方案即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 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许德燎不服湖北省专利管理局专利申请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情」 原告:
许德燎,男,42岁,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系仙桃市干河经济委员会职工,暂住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濠沟五号被告:
湖北省专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解振非,局长。
第三人:
湖北省沔阳麦芽厂法定代表人:
林青青,厂长。
原告许德燎原系仙桃市干河经济委员会职工,1987年停薪留职,研究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工艺及其设备;1989年8月8日,带着该种再生人造革加工鞋用主跟反脑的运用技术,与第三人的机修车间签订了合资生产最新复合材料加工鞋用主跟反脑等部件的合同协议(有效期自1989年8月6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
同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515工厂有关技术人员向原告建议做反脑的材料可以试制鞋帮与鞋底间的连接件,即鞋用楞条,并提供了纵向剖面图及有关质量要求。
1990年初,鞋用楞条的研制与开发工作基本完成。
1991年6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人造革再生塑料制品”试产承包合同书,同年9月6日,许德燎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名称为鞋用楞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许德燎,设计人为许德燎,申请号为91224601.4。1992年4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湖北省专利管理局提出请求,认为鞋用楞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第三人。
1993年1月19日,被告作出鄂专处字(1993)02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认为:
从1989年5月1日至1991年6月6日期间,第三人与其机修车间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第三人的机修车间与原告签订了合资生产最新复合材料加工鞋用主跟反脑等部件的合同协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人造革再生塑料制品”试产承包合同,第三人合资车间与3515厂首次签订了有关“鞋用楞条”的购销合同。
从1989年8月6日开始,第三人的机修车间与原告开始合资生产鞋用主跟与反脑至1990年2月合资车间正式开始生产“鞋用楞条”。
“鞋用楞条”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3515工厂有关技术人员建议,并提供了纵向剖面图及有关质量要求,在第三人的合资车间、在合资的情况下,完成研制与开发工作的。
据此,被告根据专利法第八条和参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鞋用楞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第三人与原告共同持(所)有。
二、本案纠纷调处费500元整,由第三人和原告各承担50%。
许德燎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徐德燎诉称:
他与第三人合作生产“鞋用楞条”之前就已经完成了“鞋用楞条”的设计和样品的试制工作,与第三人合作生产该产品也只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被告却在鄂专处字(1993)02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中认定“鞋用楞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第三人与原告共同持(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错误决定,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事实根据是:
(1)原告与第三人所属的机修车间于1988年8月8日订立“合资生产最新复合材料加工鞋用主跟、反脑等部件的合同协议”之前就已完成了“鞋用楞条”的设计和样品的试制工作。
1987年8月7日原告研制出一种最新复合材料,并于1991年9月6日正式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2年11月14日获得了“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工艺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
91108758.3。“鞋用楞条”也就是将最新复合材料经过运用上述“制备工艺及其设备”而生产出的一种实用新型鞋用部件。
(2)原告与第三人所属的机修车间先后订立的二份合同既不是委托加工合同,也不是合作开发合同,而是由原告提供已拥有的制备工艺及设备,由第三人提供场地进行合作生产的合同,目的是使“鞋用楞条”形成工业化生产规模。
1988年8月8日订立的“合资生产最新复合材料加工鞋用主跟、反脑等部件的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
”由甲方(机修车间)负责行政管理及提供生产场地,由乙方(原告)负责提供生产该系列产品的工艺、技术并负全责,对该系列产品正式批量投产负工艺、技术责任并负责指导生产“,这证明专有技术出自原告。
在第二份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甲方(第三人)应在厂内调剂60平方米以上的比较实用的盲屋作为生产车间,甲方根据乙方(原告)的生产经营需要已给乙方提供的流动资金,乙方保证在合同签字后的一个月内归还并同时按银行同类贷款月利率0.78%上交利息。
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签字以前向甲方缴纳抵押金2000元,乙方必须自1991年7月-1992年3月间共向甲方上缴承包金4万元“。
同时甲方还特别约定:
甲方力争为乙方申请国家专利。
可见第二份合同更加明确了签约前已有的产品(当然包括利用新材料制成的”鞋用楞条“)的专有技术权属和专利申请权属,并特别约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为原告。
设立本国优先权有哪些作用与意义
设立本国优先权有哪些作用与意义 (一)鼓励抢先申请优先权制度,有利于申请人抢先申请专利,更充分地体现“在先申请”原则。
在没有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情况下。
发明创造者通常总有这样的想法,即等到技术趋于比较成熟与完善之时,才考虑申请专利。
因为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过早申请专利,可能会有一些技术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过迟申请专利又担心被他人抢先,依据原来的专利法,又只能在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而在申请之后所作的改进与完善。
通常只能作为新的申请提出。
这样一来,申请人往往从慎重的角度考虑,待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趋于成熟之时,才提出专利申请。
客观上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者尽快申请专利,继而尽快地保护自己的发明构思与基本发明技术。
有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后,申请人解除了上述后顾之忧,一有发明创造,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避免一些毫无科技道德的技术窃贼,通过不当手段在他人研制与试验阶段获得他人的技术,并抢先申请专利,反过来告真正的发明者侵权。
(二)有利加快研究进程ノ夜专利法第29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只有一年,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一年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亦促进了发明创造的进程,有利于早出成果与快出成果。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界满之前,正是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三)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ト绻没有本国优先权制度,往往一项发明创造会形成两项前后关联的专利,即后一专利是前一专利的改进专利,而专利权人则要长期就同一发明创造支付两件专利费用。
有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在一年的期限内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合为一项专利,这不仅有利于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同时也减轻了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
(四)有利于专利申请种类的转换,后来觉得应该申请发明专利更合适,或者首次申请了发明专利,后又想改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如果依照旧的专利法,就很难实现这一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
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
有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五)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第一次申请的背景技术资料,往往收集的不够全面,或者对自身的发明创造的认识及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为了赶时间,抢申请日,往往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与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确定上,有时会考虑不周。
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法,弥补这一不足,不失为一个保证和提高撰写专利申请质量的好方法。
发明人或申请人与代理人,能够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技术与专利保护的系列问题,甚至对市场上可能出现一些有关问题,进行较深入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的专利申请,其质量一般都比较有保证。
(六)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ノ夜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一般而言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这对于加强专利的保护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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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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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