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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专利的概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1: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专利的概念。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强制许可使用权。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的取得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取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申请人具备了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的条件,经协商不能得到该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申请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获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实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如果强制实施许可涉及到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经行政程序确定的、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救济使用。

如果一项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在前已取得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科技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项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前一项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同理,前一项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项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应当根据请求人请求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规定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实施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消失并不会再次发生时,专利权人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作出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专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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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相关人员在什么时候可撤回复审请求


一、专利相关人员在什么时候可撤回复审请求 1、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二、申请专利复审理由是什么 1、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2、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3)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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