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分担,对新专利实施细则的疑问解答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3: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国务院法制办对新专利实施细则的疑问解答。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只需提供其专利被侵害的事实,而由对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并非专利方法,或者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 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国务院法制办对新专利实施细则的疑问解答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答: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问:

根据新施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

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为施行该规定,《决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

根据《决定》,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

专利法对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

据此,《决定》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包括:

对专利申请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的事项作了相应调整;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两项专利申请中分别说明已经申请了另一类型专利,并根据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规定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可授予发明专利权;明确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中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不得超过10项。

问:

专利法增加了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

为施行专利法有关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规定: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同时,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图书室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图书室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为规范学校图书室管理工作,发挥学校图书的最大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图书管理员要认真学习管理业务知识,做好图书管理工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服务,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及时为师生提供学习、教育、教学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图书管理员及时做好图书登记、整理和借阅。

图书室要建立财产登记、分类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帐册,藏书室、阅览室,应建立相应的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图书分类按规定执行。

三、根据教学和学生的需要建议学校及时添置图书。

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使之结构合理,复本量适当,不断提高藏书质量,对于内容陈旧、借阅率低、复本量过大和破损严重的图书要定期剔除,及时注销。

四、新购置图书,要及时验收、登记,在两周内完成分类、编目、出架等工作,以加速图书流通。

五、严格执行图书借阅制度。

为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工具书、大型成*书只供查阅,不得外借。

教师教学图书每次借阅不超过5本,借期两周。

每班可集体借阅,每次人均不超过2本,借期两周。

逾期不还者,追还后罚停借一月。

六、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

如不能实现,应2倍赔偿,孤本等贵重图书按原价3~5倍赔款。

成套书刊遗失一册,按全套价赔款,余书仍留室存藏。

对书刊有轻微损坏者要给以批评教育,并责其认真修好。

对于珍贵文献、资料要妥善保存,非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对于破损书籍应及时修补,延长使用寿命。

七、做好图书室、阅览室卫生整洁工作,并督促读者保持室内安静。

八、认真做好藏书利用率、书刊流通率、学生借阅率等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九、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等项工作,保持图书完好。

十、教工调离、学生毕业、转学等,要主动还清借阅图书,否则不予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图书借阅制度】 图书借阅工作是图书室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校图书管理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师生借阅图书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借、还均须签名,并注明日期。

教师教学图书每次借阅不超过5本,借期两周。

学生每班可集体借阅,每次人均不超过2本,借期两周。

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办理续借手续。

资料查找在图书室完成,资料书籍、杂志一律不外借。

二、学生阅读课借阅图书,由指导教师负责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应清理图书数量,按图书类别放回原处。

三、学校为教师订阅的杂志由图书室统一管理,各教师阅读后送交图书室作资料保存,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对新专利实施细则的疑问解答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