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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动开闭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瓶盖”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3:2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汽车自动开闭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汽车自动开闭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本局于1999年5月25日受理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就“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的调处请求,并于1999年7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请求人回××、被请求人的代理人胡××李××参加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 请求人称:
1998年6月26日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98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上,请求人发现“北京市××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公开展览和销售标明由“北京××公司”制造的DZM型汽车电动自动门控制装置,该产品的明显特点是:
外形、结构与其“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一模一样,就连产品型号,性能数据、尺寸、重量和各种参数也完全一字不差的抄自专利产品。
后又发现“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曾有过合作关系的“××公司”电脑仪器部负责人支×。
故向北京市专利管理局要求“北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伍拾万元整,并承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通过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 被请求人称:
我公司现有产品是依据“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专利申请前所签定的订货合同所生产,签定订货合同时有回先生参与。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在专利申请前已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允许在不超过原有规模的条件下继续生产,因此,我方是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下继续执行合同,不是侵权。
? 经审理查明:
? 1991年8月至1992年5月,请求人回××与“××公司”电脑仪器部负责人支×达成口头协议,由回××出技术,“××公司”电脑仪器部出资金共同生产汽车电动自动门控制装置。
1992年3月3日,以回××、支×为共同申请人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了“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
后双方合作破裂,回××于1992年9月8日,向原北京市专利管理局提出专利申请权纠纷调处请求,1993年1月28日,原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以(93)京专二字001号(82)处理决定书确认″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属于回××。
? “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92年3月3日,颁证日为1993年9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24日,2000年3月3日,该专利权已期限届满终止。
“汽车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92203285?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汽车用电动自动开闭门装置,其特征在于:
直流电动机(13)以及其端盖(14)与减速机(15)壳体相连并用螺钉(16)固定,直流继电器(19)用螺丝(20)固定在底座(18)右面,减速机(15)还配置一控制机构(21)和转换机构(57),减速机(15)输出轴(37)上装有曲柄(38),主连杆(35)一端用阶形销固定,曲柄(38)在输出轴(37)上用楔形穿钉(39)和螺母(40)固定,摇杆(34)的一端在机座(18)上的小轴(42)中,副连杆(33)头部的关节轴承(32)与车门连接件的耳座孔用销连接。
?
“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瓶盖(3)”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5313605.1,申请日是1995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珠海市**工业集团公司(下称:
被请求人)。
陈*龙(下称:
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于2000年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1、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名称为“封盖”的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其专利号为95306532.4。
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律第9条、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
2、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1994年3月2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了名称为“擅开识别盖”、申请号为93108524.1的发明专利申请。
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附图公开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
95306532.4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 附件2:
93108524.1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复印件。
二、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经合议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了第304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即93108524.1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复印件经核实是真实的,其公开日为1994年3月2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1995年11月29日),故属于专利法第23条中所称的出版物。
附件2适用于本案。
本专利的瓶盖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的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本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仰视图上可以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别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平直,从主视图观察,两条识别带中间有一加强部分。
对比文件的瓶盖也是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的,从图8、图9和Ⅱ—Ⅱ剖视图和Ⅲ—Ⅲ剖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有侧缘,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体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图9和Ⅲ—Ⅲ剖视图可以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识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为圆弧形。
“笔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案情」 请求人**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诉被请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犯其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请求人称其拥有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的中国专利。
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的D188悬空笔产品与请求人拥有的ZL00334120.8号专利完全相同,并在《玩具世界》上发布了侵权产品的广告,给请求人造成了损失,请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判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并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请求人同时提交《玩具世界》杂志复印件、被请求人网页资料和被控产品样品以及购买该被控产品的票据。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决定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0日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送达有关文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在现场暂扣D188悬空笔产品一只、出库单一本和彩页广告一页。
被请求人收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通知后未进行答辩。
本案于2002年7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民、代理人陈-达到庭,被请求人未到庭。
请求人补充提交第64期、65期、67期《礼品》杂志复印件作为证据,出版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2002年12月、2003年。
该杂志上有被请求人刊登的被控产品的广告。
「处理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8日,授权日为2001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现为有效专利。
被控产品为笔座和笔包装在一起的产品,与本专利为同类产品。
笔座包括底座、顶座、连接底座和顶座的连杆,底座为近似腰形,两端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顶座为三角形,连杆呈半圆形,下部连接底座端部,上部连接顶座的顶角,顶座的底边朝向本产品的正面,并有一个长方形的窗口。
笔为长纺锤形,下端为笔尖,上端为小圆球,该小圆球可吸附于顶座上。
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区别在于:
被控产品的底座为近似腰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两端部为突出的圆弧形;本专利的底座为腰形,两端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为内凹的弧形。
由于两者的主要结构相同,仅底座的部分结构不同,而底座的该部分结构在正常使用时是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消费者无法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区别,因此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汽车自动开闭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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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