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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情况,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4: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予受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情况,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



不予受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情况


不予受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情况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予受理:

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请求人可以针对已经终止或者被放弃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生效后,请求人可以针对被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不予受理。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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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


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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