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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与专利侵权诉讼有关的问题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5: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与专利侵权诉讼有关的问题有哪些。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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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侵权诉讼有关的问题有哪些


与专利侵权诉讼有关的问题有哪些 一、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除了级别管辖外,还有地域管辖间题,即由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处理请求或诉讼,由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财产该无形财产可以同时为数人所拥有和使用同时一项专利的利用行为又分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四种方式,因此,数人不同地域、不同方式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同时存在。

所以专利权人应首先弄清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并向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创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的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当制造地不明确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由进口报关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④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⑤对于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侵权案件,专利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行使诉讼权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间期限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得知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确切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如从市场上购得产品,在电视、广播及报刊中发现侵权产品的梢售广告等情况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是指在客观上应当知道而主观上无法证实的一种推定,如普通消费者或者同行业的人都已知道侵权产品在销售,而专利权人却声称自己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推定专利权人已经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提出抗辨应出具得知或应当得知的证据,交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举证原则,即谁提出控告谁负责举证。

这一原则在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不宜适用。

因为生产方法是在企业内部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外人无法了解清楚,专利权人要控告其侵权不采取非法手段就难以获得证据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因此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一规定称之为举证贵任倒置。

在实行举证贵任倒置原则时,应当考虑保护被告的商业利益特别是当被告使用的是一种新创造的未公开的方法时更应如此,同时被告也有权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在保密状态下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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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有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能否申请专利


与已有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能否申请专利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专利相似的,不属于独创的设计,不能与其他外观设计有明显的区别,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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