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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3:0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权合法转让后的受让人,有对专利侵权的起诉权是比较明确的。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他的独占实施权已转移给被许可人,因此他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实施权,而可能是其他利益(如名誉权等),他起诉的理由是出自专利权的对世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无权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其专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可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有对专利侵权的独立的起诉权,但他们的起诉是基于不同的实体权利关系而进行的,因此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不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还可能有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被许可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二是专利权人又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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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判断中,常用的一些原则有:
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
其中,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时一个重要的限制性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
也就是说,在决定对一项技术方案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有效和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者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是否对所有的承诺、放弃、认可都适用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在该领域还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只有那些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观点二认为,与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维持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观点三认为,对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所有的修改,只要经申请人与审查员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即主张采用“一刀切”的做法。
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更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可取呢? 在广受关注的美国HiltonDavis一案中,上诉人主张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所放弃的任何内容均应导致禁止反悔,而无需顾及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述人的请求,指出:
在过去所作的判决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况仅仅包括为了避开已知技术而进行的修改,亦即为了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进行的修改。
可见,美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判例中多是采用第一种观点而反对采用第三种观点。
那么在我国,是否采取与美国相同的做法呢?先看两个在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例。
例1在“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专利权人王某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是220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
而被告使用的五笔字型技术是原告发明的并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比原告的专利少了21个字根。
专利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对他人就其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答辩中说:
整个形码设计的过程就是“这220个字根的选取和科学组合的过程”,是本发明的精华和核心。
如果有人试图随便减少或者增加这个字根表中的字根,即使是三五个字根,或者打乱现有的组合,那就不但会出现大量的重码,而且会破坏现有的规律性和操作员指法的协调性。
因此,这220个字根及其排列,是缺一不可的整体,增加、减少或者打乱这些字根,都会使任何人无法实施。
故法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220个字根是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将199个字根也纳入其保护范围,故判决被告不侵权。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策略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享有抗辩权,并拥有一系列的抗辩理由,概括起来有下列几项。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应对原告的专利技术实施权限作审查。
专利权的独占性实质是赋予权利人市场垄断地位以保证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实现方式包括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就是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垄断地位。
因而只有有权控制专利产品市场总量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才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自己实施专利技术时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普通许可中的专利权人。
原告不能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自然应予驳回。
二、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情形:
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研及实验目的的使用。
其中先用权原则要求技术是在专利权申请日前合法取得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科研目的使用免责则是科技发展所必须。
另外该条还规定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或销售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产品使用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使用者或销售商对侵权产品的审查能力、交易安全、专利权人利益等因素,避免了对使用者、销售者过于严格的责任认定,同时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也保证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
三、专利无效抗辩 权利存在是侵权诉讼的前提。
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均不作实质审查,发明专利授予中的实质审查基于检索资料和审查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也难以保证没有错漏,专利无效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由于专利权由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授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所作决定不服时才能介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不能直接否定专利权有效性。
因而,专利无效抗辩实际是通过向专利复审委申请涉讼专利权无效认定来实现的,无效抗辩的具体理由的提出与证明都在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
因此,无效抗辩实质上具有间接性,与一般抗辩事由在诉讼中直接提出并予以审查不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仅需引用无效认定决定或判决即可,无需说明理由。
一般而言,如专利权最终被认定为有效,被告在侵权诉讼中仍以无效作抗辩,法院将不再予以审查。
四、未落入涉讼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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