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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有哪些,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3: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有哪些,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有哪些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有哪些 法院在专利侵权或专利诉讼中,采取中止案件审理措施的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中止审理的法律原因。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问题,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无该项专利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依据的是我国专利法所确认的专利审查制度。

可以说,我国确立的专利审查制度,是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采取中止审理措施的重要原因。

一个是中止审理的事实原因。

各国对专利审查的制度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种。

一是登记制,即只对专利申请的文件及相关手续进行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则不予审查;二是文献报告制,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对发明创造实行新颖性审查,并据以提供捡索报告,为以后可能出现的专利诉讼提供证据资料;三是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且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标准,进行实质性的全面审查。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则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授权时,专利局只审查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只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对发明创造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则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留待该专利发生是否符合专利权的授权条件纠纷以后,再进行实质审查。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登记制审查方式,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被起诉侵权的当事人自然会以专利权人的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为由,而对其申请无效或撤销。

这种专利权无效或撤销的申请与专利授权本身无实质审查的前提互为因果,便构成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以待专利复审结果的事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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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行政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

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

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辖。

法院管辖: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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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有哪些


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取得专利权人地实施许可或者交叉许可等。

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前,所作地收集证据和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地工作,对于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地,就可以以此作为谈判地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地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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