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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3: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法律分析: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包括: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专利无效程序中有关公开出版物的判定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宠物食品(薰色猪皮结骨)”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1311405.0,申请日是2001年3月31日,专利权人是朱*宠。

本专利公报中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及仰视图。

针对本专利权,**公司、**公司、**宠物食品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2002年9月20日,螯江宠物食品协会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教的规定。

并先后提交了11个附件作为证据,其中附件5为1999年12月8日至11日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所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宠物展览会”的参展商名录复印件,其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该名录中的一张图片。

该图片色彩图案清晰,在右下角部分能清楚地看到两个并排放置的骨头状宠物食品。

该宠物食品中间部分较细。两端较大,且在两端打结。

该参展商名录专为此次展览会而印制,其内容主要为参加此次展览会的参展商名称、介绍及产品索引,同时简要介绍了此次展览会的会议及活动。

在该名录的封面上明确标有“1999年12月8日至11日上海国际展览中心”;第l页的目录中明确标示“主办单位**皇家展览公司、中国**发展总公司、**企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第2页主办机构的致辞中显示“……这是我们举办的第二届专业展览会,…来自十多个国家,超过一百家国际著名厂商云集这个在亚洲有很大影响力的展览会,……尤其感谢远道而来的美国、荷兰、法国…以及中国各省市的观摩采购、考察团”;第3页的大会讯息中显示“展期1999年12月8日一12月11日参观时间12月l0日(公众参观日)12月l1日(公众参观日)”。

在该名录中未出现“内部发行”或其他能够表明其为特定范围内发行的字样。

专制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2年12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螯江宠物食品协会声明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第4932号决定。

螯江宠物食品协会提交的附件5是1999年12月8日至11日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所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宠物展览会”的参展商名录。

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该附件原件进行了质证。

该附件的目录页上明确标有主办单位、印刷单位、展期及相关展览会信息。

其真实性可以确定。

由于该展览会展期在本专利申请日(2001年3月31日)之前,故该参展商名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在该附件的倒数第二页上公开有一宠物食品图片(下称对比文件)。将其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可知,本专利是宠物食品薰色猪皮结骨,整体形状为两端大中间细,两端打结。

对比文件也是薰色猪皮结骨,其整体形状为两端大中间细,两端打结。

经比较,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且整体形状相同,结的形状也相同,故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专和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了第493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朱*宠不服第493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认定证据不足,错误地采用了不真实有效证据,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理由是,本案第三人出具的证据参展商名录仅仅是内部印刷品,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国内外公开出版物”。

加之,印刷品中的图片模糊不清,专利权人无法根据此图片设计出本专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493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4932号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依据证证据是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且在口头审理中也已进行质证。

同时,经对比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故第4932号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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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