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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初探,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9: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初探,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 专利无效权宣告制度是我国专利法总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着纠正专利授予工作中的失误,从而保护公众与相关利害关系的作用。

本文着重通过对我国《专利法》第47条的分析,并将之与其他国家的相应制度进行横向对比,以对我国的专利宣告无效制度进行一次初步探研。

在文中谈及到如何更好的保护专利善意使用第三人,以及顺带论述了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情况下曾被授予的专利权又被宣告无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 健 词] 专利权宣告无效 意使用人 先使用权 中使用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宣告无效是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宣告该专利不具有法律效力(1)。

我们知道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就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权利,而一项发明创造虽然是经过专利审查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难免能完全保证全部的审查结果正确无误。

而如果允许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维持其效力,必定会损害公众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有损专利制度保护创新,鼓励创造的法律宗旨。

因此我国专利法制度上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而在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上,依我国1984年《专利法》第50条第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并不是自被宣告时起失去效力,而是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

而“并无怎样具体执行的这一原则的规定,给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这条规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2)。

正因如此,我国在1992年对1984年的《专利法》进行的修改中在84年的第50条下另加三款,变成一条四款。

便随后在2000年的修改中去掉了第四款,也最终形成了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第47条。

依2000年新修订的该条规定,专利权的宣告不再是具有完全、绝对的追溯力,其对已经终止的专利法律关系不具有追溯力,当然这亦是原则性的规定。

而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7条第2款之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 ①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 ②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③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④ “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专利权人恶意。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专利。

发明的定义是: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

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罗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以上就是 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 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我国专利的种类


一、我国专利的种类有哪些 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 2、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

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

二、专利优先权的种类有哪些 1、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

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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