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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如何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01: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如何规定。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

其保护对象有:

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此仅对与专利保护的有关内容加以介绍。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外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另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向其他成员国又提出同样申请的,可以要求给予优先权,视后一申请是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的。

3、专利独立原则 这是指公约的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在数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虽是同一发明,但是相互独立,受各自国家的法律保护并加以管理。

专利法是国内法,一国批准的专利对于他国是没有约束力的。

4、强制许可原则 公约对于防止滥用专利权的问题作了强制许可的规定,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三年,取得专利的发明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局均可根据第三者请求,给予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都应遵守一定的专利宽限期,即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的缴纳至少给6个月的宽限期。

对于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视为合理使用。

对于在本公约任一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专利技术应予以相当于优先权期限的临时保护。

二、《TRIPs协议》 本课程导论部分已经对TRIPS协议的内容和特征做了简单介绍。

TRIPS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而且它主要通过国内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一国现实发生影响。

TRIPS协议的第二部分第5节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授予的权利、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授予专利的例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撤销或无效、保护期限和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1、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协议规定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但成员国可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或者人类和动物的治疗方法、或者动植物以及其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

但是,协议要求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2、授予的权利 产品专利权人,依协议拥有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的权利;方法专利权人,可行使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此外,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

3、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如何规定


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如何规定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

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

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

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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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什么意思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因为外观设计是通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很难用文字来进行准确的描述,主要是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

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要求提交图片和照片。

仅通过图片和照片来确定保护范围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必要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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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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