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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有效期和生效期怎么规定的,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01:3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有效期和生效期怎么规定的,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专利权的有效期和生效期怎么规定的
专利权的有效期和生效期怎么规定的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 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本条规定说明专利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都是无时间限制的,但是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有效。
专利权的这 一特性是由其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从近十多年看,发明 专利的保护期,特别是对药品等投资大,耗时长的发明的保护期有延长的趋势,例如美国规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欧共体也已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 20年,敦*尔文本并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10年,为适应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我国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延长了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期。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
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 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 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照我国1984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专利权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具体的内容小编在上文中有着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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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
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一、所谓年费,又称为专利维持费,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应当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专利权人从经济的核算的角度放弃一些没有经济效益或者效益不高的专利权;另外,国家为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提供保护,要求专利权人缴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合理的。
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本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依照本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
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
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
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保护的权利。
考虑到专利权人没有按期限缴纳年费有可能是由于其失误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为慎重对待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个补救办法,即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还应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的,其专利权终止,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项民事权利。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是要尽力维护专利权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迅速更新换代,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在经济上不合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
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该专利权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但从道理上说,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
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
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
为对这类情形有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
二、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当然,实践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多是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例如: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
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满6个月后提出。
同时又规定,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
考虑到专利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都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不当授权而设置的,而专利撤销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实现。
因此,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避免因程序重复导致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取消了撤销程序,同时相应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修改为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即将原规定的专利撤销程序与无效程序合并,修改为新的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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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