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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认定是怎样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怎么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0: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认定是怎样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怎么判定。



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二)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

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二)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主要是将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造型)、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某项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是外观设计的必须载体。

所以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后将产品的外观产品进行改变,那么这一产品就不可能受到原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较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的外观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进行比较。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怎么判定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怎么判定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a)、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b)、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2)、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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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适用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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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适用什么规定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由 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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