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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关于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1: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关于专利无效宣告。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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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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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法对无效宣告的规定有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

具体如下: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相关知识: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3、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摘要]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对无效宣告案件方面的规定,指出了由于现行专利法对无效案件的诉讼视为行政诉讼,带来了“循环诉讼”的问题。

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应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裁决,人民法院不仅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审判,同时应解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诉讼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为了保持与Trips协议标准相一致,我国于2000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按照Trips协议中关于“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的要求,要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决定归入司法审查的范围[1]。这一规定对专利审查制度中司法审查以及专利的司法保护都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确定了司法程序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因而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但是现行立法在对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诉讼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

1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性质 1.1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依《专利法》,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专利行政诉讼,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

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程序依次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中院—北京市高院三级审理[3]。然而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经过两审后法院做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不同的理由或者事实再次做出和原被撤销的无效宣告相同的决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到法院,这就出现了“循环诉讼”的问题。

这种情况也出现在诉讼中止程序当中,例如在诉讼中发生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对修改后的专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这时诉讼中止,如果缩小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被接受,案件再回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恢复诉讼程序,做出撤销原无效决定的判决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可能对该专利做出部分无效的决定,当事人还可上诉至人民法院。

1.2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诉讼的诉讼类型应当注意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中,有的是依职权做出的行政决定,有的是依当事人请求做出的居间裁决。

对于无效宣告的决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裁决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是民事裁决书,不是行政决定书[4]。但依我国的专利法,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属于行政决定。

事实上,随着行政机关的职能扩展,行政机关也开始涉及民事争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相应民事纠纷也予以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包括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管理事项,专利复审委员会往往就是对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

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5]。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由于专利权是私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有无和大小的争议[4],属于民事争议,此争议的解决虽属于民事争议的解决,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应是居间裁决,因而属于行政裁决。

但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所做的居间裁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这种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对此理论界存有争议。

最为普遍的观点是,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6]。以上分析已经得出无效宣告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当事人一方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无效宣告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可见,此类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行政问题虽然不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问题。

本文认为,根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相关地位不同,此类案件应当属于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

题的重合案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更为科学一些,从而解决实质问题,也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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