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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权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吗,取消专利许可备案要交费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6:4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取得商标权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吗,取消专利许可备案要交费吗。
取得商标权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吗
取得商标权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吗 一、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
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用使用原则可使商标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
这种原则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忽视了对一般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一般商标注册人很难知道某一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
使用在先原则也给商标管理工作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
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
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
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是与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的。
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之下,如果有数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将授予最先申请人。
但在数人就同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则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
采用注册原则时,因注册事实是非常客观且人们很容易认识到的,这就为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确定了一个容易判断的、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便于解决商标纠纷。
这是注册原则的优点之所在。
然而,对于商标先用人来说,如果其未能及时将商标予以注册,则可能因他人的抢先注册行为而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这显得有失公平。
尤其是在先用人的商标已经有一定知名度时更是如此。
整体而言,注册原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商标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因此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混合原则融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于一体,是两者相折衷的结果。
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在混合原则之下,商标注册首先只起推定商标权成立的作用,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成为确立商标权的根据;而商标使用也并非在使用原则下那样确立商标权,而只是使先用人获得对抗注册商标之权利。
可见,混合原则并非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兼采两原则之所长。
然而,混合原则虽然兼顾了先注册人和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持了两者利益的均衡,但也给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故世界上采用混合原则的国家并不太多。
目前,有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可见,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即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法》第31条作了相应规定,第31条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31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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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专利许可备案要交费吗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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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未按支付技术转让费,可以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吗
受让人未按支付技术转让费,可以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吗 如果受让人未按支付技术转让费,属于受让人违约,转让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
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
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
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
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
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
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
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
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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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权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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