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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7: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哪些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一、哪些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1、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二、假冒他人专利应赔偿多少钱 假冒他人专利进行赔偿的时候,是按照权利人因被假冒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来确定,具体地,就是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1)确定损失的时候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2)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确定利益就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难以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如果是遇到这种问题的,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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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授予专利权


哪些情况下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得的物质。

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发明专利获得条件更为严格,在创造性方面,实用新型仅要求有实用性特点和进步。

就新颖性而言,则不如外观设计要求高,外观设计新颖性不仅要求未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被公开,而且还要求未有相似的外观设计被公知。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10年。

发明创造专利要具备什么条件 1、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及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各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中。

在以下几种情况,公开了的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个月内,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三种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区别,是非效果,而且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3、实用性: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生产中应用制造和作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技术方案是完整的、可行的,同一技术领域内的中等技术人员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效果相同,即必须具备实施性、再现性,而且必须能够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性。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专利权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上述五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而实践中,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是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否则也是不能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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