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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如何选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1: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如何选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



外观设计专利如何选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如何选择产品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时候,要选择好申请专利的类别,选择不同的类别就是选择不同的产品类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外观设计专利怎样选择产品”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时候,要选择好申请专利的类别,选择不同的类别就是选择不同的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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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


[摘 要]本文对在外观设计权利保护的美感或者装饰性及其与功能性特征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比较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中“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和创造性的关系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以使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设计创新的要求,并力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外观设计 比较研究 创造性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客体,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仅仅二十年的时间,可申请数量在世界已占据首位,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高速增长的外观设计申请量以及大量的重复性授权与较低的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矛盾也是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数量和外观设计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并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以使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设计创新的要求,并力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的权利客体—“富有美感”标准的确定与功能性特征的排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在这里,外观设计规定“富有美感”的意义在于:

(1)它表明了一种制度性追求—对专利事业而言,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更美的新设计;(2)它表明了一种提示性要求—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新设计也应当朝着美的方面去创新;(3)它表明了一种区别性要件—对于专利客体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之区别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在于其审美性。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法条中“富有美感”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同时对于要求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装饰性,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对功能性的排除。

这是因为如果我们保护了产品看不见的技术结构和由功能决定的外部特征,那么正是因为这种所谓的保护会极大地妨碍技术革新。

因此,当我们在确定某一项具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别哪些是能够对该产品的外表的美感效果做出贡献的部分,哪些则是完全由产品的功能性决定的部分。

对由功能性决定的形状和图案则不应确定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否则,将会不利于公众对一件产品进行具体的创新和使用。

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我们看到这样的描述:

“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产品的式样的。

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和或美学的外表。

”这段精辟论述阐明了外观设计立法的本意和保护客体;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工业产品的美观外表,制止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

因此,在消费者正常使用时看不见的内部结构特征,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以及不起美感作用的非装饰性内容,不应受外观专利保护。

欧洲议会和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委员会于1996年5月共同制定的EC(欧洲共同体)指示统一文本草案,是适合于欧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文件。

统一文本草案指出:

“对惟一由其技术功能支配的产品的外观特征,不应该授予外观设计权”:

“不应该因为对只由技术功能所支配的特征授予外观设计保护而妨碍技术革新。

” 美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外观设计要具有装饰性,并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外观设计排除功能性。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88年的“阿维阿”一案 中重申:

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装饰性艺术,如果一件授权的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决定的,而不是装饰性的,该专利应该被无效,因为保护该外观设计不会促进装饰性艺术。

在该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区分了两种功能性。

一是物品本身的功能性,一是该物品外观设计的功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新颖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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