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授予专利的程序是什么,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1: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授予专利的程序是什么,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授予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授予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一、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二)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三)专利申请日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

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觋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复审和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

1、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

);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

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第一,抵触申请:

(1)在先有人申请,但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撤回,这样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 (2)在先有人申请,但是在专利文件公开后,撤回了申请,这时在后申请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前者的公开已经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人的同样的技术丧失了新颖性。

第二,抵触申请的条件:

(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则会发生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2)一定是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前提出的 (3)必须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有可能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撤回,不影响在后申请人申请,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公布说明在后申请人的技术就不新颖了,可能抄袭在先申请人的。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抵触申请一说,并且只有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没有其他公开形式。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

另外,《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也是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且能重复实施。

另外,其还须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在判断有益性时须注意的是,在申请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相关律师。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

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

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最新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最新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 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授予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