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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新型实用专利好申请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2: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新专利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新型实用专利好申请吗。



新专利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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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实用专利好申请吗


新型实用专利好申请吗 在我国任何专利都不好申请的,申请的专利需要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部门才会授予专利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新型实用专利好不好申请”问题进行的解答,在我国任何专利都不好申请的,申请的专利需要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部门才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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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专利费减办法》的不同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将新旧两个《办法》进行对比解读,看看有何不同之处。

一大不同:

名字不同 新: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解读:

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

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虽有此规定,但国知局并无后续手段,对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进行查实,也未规定权利人不补缴减缓费用的后果,绝大多数权利人不会主动补缴费用,此办法名为“减缓”,实为“减免”。

也有个别心眼实诚的权利人,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

国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二大不同:

可减缴的费用不同 新:

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旧:

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 解读:

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实际上,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

并且,国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只是把前述已经修改并实施的内容整合到新的费减办法中,更加固化。

三大不同:

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不同 新:

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70% 旧:

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

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解读:

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有所区别。

旧办法中,维持费、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与申请费等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记忆和操作。

有的当事人不仔细阅读缴费通知书,误以为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与申请费相同,造成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办法统一比例后当能避免此类情况。

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

以前只有一个个人能享受85%的费减比例,其他可享受费减的主体,如多个个人、一个单位、多个个人和一个单位共同申请等,都只能享受70%的费减比例;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则不能享受费减。

新办法把享受85%费减比例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申请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幅度下降。

四大不同:

费用减缴的条件不同 新:

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旧:

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解读:

新办法对可减缓的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情况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非营利性机构不做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适用旧办法时,由于仅要求单位“如实填写”,对经济困难到何种程度的单位能够申请费用减缓并无规定,对于单位是否如实填写也无相应手段排查,造成单位填写费减请求书时,随意填写费减理由、经营情况,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五大不同:

证明文件不同 新:

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旧:

个人在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提交证明,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需要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新专利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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