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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侵权的责任构成,浅谈专利权无效程序及其中止制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5:2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谈专利侵权的责任构成,浅谈专利权无效程序及其中止制度。
浅谈专利侵权的责任构成
在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民事保护,是以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加以规定,专利侵权责任构成所要解决也就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专利权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物,其客体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专利权的性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财产权。
由于专利权客体的天然无形性,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属性,使得专利权表现出许多不同传统的财产权的特点,近而使得专利侵权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行为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差异入手,浅析专利侵权责任构成的有关问题。
一、专利侵侵权行为的特点 在我国专利权的三种类型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客体是特定的实用技术,外观设计的客体是美学表达。
无论是实用技术还是美学表达都必须附着于相应的产品上。
专利权的客体却不是产品而是附着在产品内的特定技术或美学表达。
相应的专利侵权行为是通过特定的产品这一媒介而达到侵权的状态的。
物权侵权行为是对有形财产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无须通过媒介而直接侵害相应的物即达到侵权的状态。
专利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侵权边界的模糊性 物权的客体为物系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民法占有的方式控制他,其权利边界是明确的。
专利权则不同,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具有公开性、公共性的特点,专利权人无法通过民法上的占有控制方法来控制他,专利权人享有的是观念上的占有。
专利权的客体实用技术和美学表达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而物权的客体则具有独占性。
第三人对专利产品的利用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否构成侵权,均需要专利法做出特别的规定,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严格意义上讲,在世界范围内不允许两项相同专利权的存在。
任何一项专利权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且专利权边界的确定是受制于国家司法政策。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经国家确认的权利要求书载明,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专利权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明确专利权的范围,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在一定的意义上具有明确权利边界的作用。
由于专利权权利边界的非确定性,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是专利权利边界的确定。
解决的方法是以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和专利权权利要求书所载的技术进行对比,看被控侵权物中所载的技术是否被包含在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书中。
2、损害后果的滞后性与间接性 专利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专利权的实施,也即专利技术的应用。
专利技术的应用必然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制造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不仅不会使社会财富总量减少而且会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
这不是说专利侵权行为是无害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公平。
侵权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技术研发投入,却坐享别人的劳动成果显然是不正义的。
同时专利侵权行为泛滥,势必会损伤专利权人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阻滞知识产品的增加,进而制约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
浅谈专利权无效程序及其中止制度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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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和专利均属于人类智利活动的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二者的本质特征就是保护客体的无形性,然而,二者又具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概念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
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又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去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必须处于保密状态,而专利申请之后必须要被公开,因此,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保护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护。
二、构成条件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
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技术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仅为特定人知晓,技术秘密一旦被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就会丧失秘密性,从而引起技术秘密的终止。
而专利技术则不同,其处于公开状态,必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专利公报将该技术公诸于众,但国家需要保密的技术除外。
(2)技术秘密应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能带来经济效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技术秘密价值的体现,实用性是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共同点。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秘密的实用价值要比专利技术更大,因为,技术秘密直接产生于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比如一些技术秘诀、技术数据等能直接为企业所应用,不需进一步克服一些技术难题就可以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专利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同时,已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可能是已经实施了的技术,即直接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经营之中,并且已经带来了经济效益,也可能是尚未实施的技术,比如通过实验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并且通过论证也可以产生积极效果,但并没有应用于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3)技术秘密的新颖性是技术秘密在质量上的要求,即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晓。
因此,一般的公知常识、通用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显而易见得到的知识,都不属于技术秘密。
专利法所称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除此之外,专利还应当满足创造性的规定,与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相对应。
专利法所称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并且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解释,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无实质性特点。
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比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要低,但与实用新型的判断标准比较接近,鉴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技术秘密新颖性的具体标准,可以暂时借鉴专利审查标准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模式,因为专利制度已经建立二十多年,其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已经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并且二者在判断方法上也基本相同,均是用技术秘密或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浅谈专利侵权的责任构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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