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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公司诉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专利纠纷上诉案,瓶型外观相似是否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6:0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瑞德公司诉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专利纠纷上诉案,瓶型外观相似是否侵权。



瑞德公司诉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专利纠纷上诉案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瑞德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田兆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专利管理处。

二、案情 2000年8月23日,上诉人田兆胜以上诉人瑞德公司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为由,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提出专利调处请求,请求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号为ZL99335943.4的“双翻盖万年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在省级报纸上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受理后,于2000年11月30日召集上诉人田兆胜、瑞德公司调查处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经审查后认定:

名称为“双翻盖万年历计算器”?专利号:

ZL99335943.4?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1日,授权日为2000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田兆胜,现为有效专利。

被控侵权的产品样品与田兆胜所获专利的文献图片相比较,二者的每个视图均相同,因此,二者属相同的外观设计。

上诉人瑞德公司曾接受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零件,于2000年5月15日到2000年7月24日生产并向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交付了223764个上述产品,其中2000年6月25日到2000年7月24日交付了99382个上述产品。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认为,上诉人瑞德公司接受他人的委托组装加工一种产品并且收取组装加工的费用,已经构成专利法中的“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行为,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

“一、被请求人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停止组装加工”液压台历“产品的行为;二、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田兆胜支付人民币l29196.60元;三、被请求人在深圳市的一家主要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四、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上诉人瑞德公司不服该调处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为深圳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认定。

被告在作出认定原告构成专利侵权的决定时,搜集了专利权人合法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文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等;被告搜集的证据中,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组装报价单据、订单及原告的送货单据等,证实原告具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还取得了由原告提供的侵权产品样本,并经过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图片比较属相同的外观设计。

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无论修改前后的国家专利法,均授权专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责令原告停止组装加工侵权产品行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及责令停止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后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国家专利法没有授予专利管理部门居间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力,因此,被告在国家专利法修正并实施后,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专利纠纷作出的由原告赔偿及道歉的居间裁决性质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制定《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修正前的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专利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与修正后的国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抵触。

被告依据该条例作出的由原告赔偿损失及登报道歉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以立案时间决定适用法律的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符;辩称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粤知函?2001?l08号《关于新修订的专利法施行后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规定,经查,该“通知”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其规定如与法律相冲突或者抵触,仍应适用法律的规定,且该“通知”第二条亦明确规定“……不应采取过去的居间裁决专利纠纷的程序”,故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二 项第2、4目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 2000 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 2000 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二项、第三项。



瓶型外观相似是否侵权


瓶型外观相似是否侵权 要认定这个侵权行为的话,必须要结合多方面进行考虑。

1、判断前提: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

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

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

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

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

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

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要认定这个侵权行为的话,必须要结合多方面进行考虑,不是说一个瓶子的形状,外观比较接近,就会认定为侵权的,这个还要考虑到是不是同一个行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 相关律师。



生产品需要申请专利吗


生产品需要申请专利吗 有无必要申请专利,要看你的用途,如果你认为有商业前途,就有必要申请专利,如果你预测不会有太大的商业价值,个人认为就没必要,毕竟每年还要交一笔专利费。

另外,申请期间是可以和厂家合作的,但要注意同厂家签好合同,防止厂家毁约后私自使用专利。

因为在专利被批准之前使用专利的,只要在原范围内使用的,是不存在侵权的。

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在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内容是构成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内容是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类似于是否满足新颖性)。

全世界审查专利审查的方法都一样,主要就是将你提交的文件中的专利内容与检索到的海量的各种文件文献对比,看看是否满足前述要求,如果满足则可能授予专利权,反之不能授予专利权。

如果你觉得生产品是有一定的价值,想要利用生产品来申请专利的话,建议最好是能够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避免申请错误。

如果你想要将生产品申请专利,但不知道具体流程,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 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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