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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被告李**、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4:0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诉被告李**、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是什么。
诉被告李**、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牟瑶律师代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百余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为业内关注亮点并具有指导性意义。
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以法为本、忠职敬业、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详细>>
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是什么
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即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包括技术合同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发现权纠纷、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
对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条件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3、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
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4、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 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试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以权利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调查机构作出分析报告作为权利人提出损害的事实证据,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及侵权获利为负时的赔偿可参照其他方法,应参照的专利使用许可费应基于合法合理性审查,法定赔偿时应将侵权人的诚信度作为酌定因素,部件专利、间接侵权、销售者等几种特殊情况中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损失获利计算、侵权人诚信度、数种情况的赔偿。
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侵权,并获得损害赔偿。
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采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的赔偿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标准,不论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亦不论侵权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赔偿原则排除了对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亦称“填平原则”。
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受损的市场利益,包括其为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从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4、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5、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数额。
在适用顺序方面,权利人可以就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两种计算方法中作出选择,在该两种计算方法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下,适用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方法;在无法参照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赔偿。
虽然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已较详尽,但是由于专利属于智力创作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专利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划一,所以如何计算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一直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
一、关于几种赔偿额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1、关于权利人损失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事实上,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该事实的证据主要来源于权利人的财务报告,其具有单方性,较易被否定。
同时即便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能够确定,其原因也并不一定完全是侵权行为造成,也可能是替代产品出现、市场饱和度、专利产品本身的瑕疵、权利人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限等其他原因造成。
因此要考量因侵权造成销量减少的总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调查、分析、计算过程,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查实认定。
此外,若权利人实际销售数量不是减少而是增加的,但其应增加的销售数量没有增加,是否亦可认定是损失?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
由于侵权产品占据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使权利人本应达到的销售数量增长率未达到,也是权利人能够预期的实际损失,应当纳入请求赔偿的范围。
诉被告李**、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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