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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南昌中院落幕,赵某冉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4: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赣州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南昌中院落下帷幕---三方握手言和- 朱,赵某某与冉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赣州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南昌中院落下帷幕---三方握手言和- 朱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牟瑶律师代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百余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为业内关注亮点并具有指导性意义。

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以法为本、忠职敬业、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详细>>

赵某某与冉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赵*军。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明,**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辉。

委托代理人毛*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军诉被告冉*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军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军诉称:

赵*军于2007年6月26日和2007年8月7日分别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猪猪的爱”、“人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4月30日、2008年7月23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730158427.5、ZL200730161279.2。

赵*军将上述专利设计用于工艺玻璃上,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被告冉*辉未经赵*军许可生产专利产品,侵犯了赵*军的专利权,给赵*军造成了经济损失。

2008年11月3日,经新密市工商局查处,现场查获侵权产品74张及磨具一套。

请求:

1、判令被告冉*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冉*辉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磨具及产品;3、判令被告冉*辉赔偿赵*军经济损失10万元。

诉讼中,原告赵*军放弃对专利号为ZL200730161279.2“装饰玻璃(人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张及第2项诉讼请求。

原告赵*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3、照片。

被告冉*辉辩称:

1、不知道涉案产品原告赵*军享有专利权,且冉*辉生产该产品早于赵*军专利申请时间,是被告冉*辉自行设计的,不是模仿赵*军的;2、赵*军无鉴定结论证明冉*辉侵权;3、赵*军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26日,原告赵*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装饰玻璃(猪猪的爱)”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4月30日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0730158427.5。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1、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

2、本产品单元图案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

3、平面产品,省略其它视图。

“装饰玻璃(猪猪的爱)”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中仅有一幅主视图,根据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登载的主视图所示,装饰玻璃(猪猪的爱)的图案由七排左右对称的图形组成,以虚实两种抽象的卡通猪猪形象为主,或虚实两个抽象卡通猪猪形象为一组,或一个虚的前视猪猪形象。

七排图形依次为,一个实的卡通猪猪前视形象和一个虚的面向其的卡通猪猪形象;“BOO…”;虚的卡通猪猪前视形象,猪猪形象上面有大写英文字母ENJOY;六条曲线组,曲线中分布有线形的心状;虚实两个面面向视的卡通猪猪形象,卡通猪猪形象上面有大写英文字母“HAPPY”,HAPPY与猪猪形象之间有一个较小的线形不规则的圈,圈内有小写英文字母“love”;“BOO…”;虚实两个前视的卡通猪猪形象,卡通猪猪形象上面有英文字母“ZhuGULPIG”。



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解析


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自行研制的系列路灯,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2月9日被授权生效,2005年4月份该发现山东xxx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该公司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

为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经过和山东xxx有限公司交涉,山东xxx有限公司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致使侵权事实发生。

为维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确认山东xxx有限公司侵犯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2、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山东xxx有限公司赔偿山东xxx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人民币;4、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山东xxx有限公司辩称:

其没有生产和使用过原告的专利产品,其只是实施了路灯安装,从生产厂家购货,关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事,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

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一、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的存在 1、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据该规定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

同时要求外观设计产品应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这个规定本身还要求外观设计应是一个新的设计,依据专利法新设计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只要符合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之后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在确认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在获得专利权证之后是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缴纳相关专利费用,确保专利权的现实有效性。

4、在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以后,应对侵权证据申请证据保全 结合以上几点,再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山东xxx有限公司已构成了侵权。

故对南京xx有限公司要求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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