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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领科技胜诉美国电器巨头的专利侵权案例,遇到专利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5: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通领科技胜诉美国电器巨头的专利侵权案例,遇到专利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通领科技胜诉美国电器巨头的专利侵权案例


案件回放 2004年1月,在取得美国律师事务所对其发明专利出具的不侵权意见书后,中国浙江民营企业**科技集团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凭借较高的性价比,在5个月内迅速打响了名声,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与此同时,美国国内以**顿公司为首的GFCI生产企业感到了恐慌,并发起了专利阻击战。

2004年4月起,****顿公司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以侵犯其第6246558号专利权为由起诉**科技的4家重要客户。

2005年3月,又以侵犯上述专利为由起诉**科技的另一家美国客户。

由于受到诉讼的影响,**科技的客户纷纷延期订货、停购甚至退货,对**科技美国市场的拓展造成巨大影响。

在得知美国客户被**顿公司推上被告席后,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树立中国企业的诚信形象,**科技决定主动介入诉讼。

公司董事长陈*胜专程赴美国商讨,并聘请美国亚特兰大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诉讼代理。

2004年10月,**科技正式介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诉讼,作为被告应诉**顿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案。

2005年3月28日,新墨西哥州美国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布*宁法官主持召开了马*曼听证会。

2006年5月,**科技迎来胜利的曙光:

法院下达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解释,明确认定**科技的产品不侵权。

2008年7月10日,坚持在美国维权的**科技终于获得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科技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的器件并不包含**顿公司的第6246558号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也不是以相同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同结构,不侵犯**顿公司相关专利权。

特点 此案中,**科技成为首次拿到美国法院马*曼命令、而且是首次胜诉的马*曼命令的中国企业。

马*曼命令是在没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由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和专利使用范围作一个全面解释,之后由主审法官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最后作出的一个决定。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例马*曼命令被判无效或者被终止。

点评:

此案作为我国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历史上树立了一座里程碑,极大地鼓舞了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的信心和斗志。

**科技胜诉**电器巨头的神话也许并没有行业普遍性,但**科技从产品海外上市到被诉后积极应对,再到最终确定不侵权的法律地位,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其表现可圈可点。



遇到专利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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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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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登与重庆海泉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邓*登,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恒达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梅花村。

委托代理人冯*义,男,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恒达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41号2单元1楼1号。

委托代理人刘*红,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4号附17号5-2。

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五福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程*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飞,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镇二村116-6-1号。

法定代表人毛*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涛,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交农村363号5-2。

原告邓*登诉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邓*登于200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决定追加**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2004年12月30日,被告**千弘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裁定,驳回其提出的异议。

**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4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立终第206号民事裁定,驳回**千弘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本院裁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登的委托代理人冯*义、刘*红,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彦,被告**千弘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彦、崔-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登诉称,1999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其专利号为ZL98202143.7的“起动磁电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6月9日进行了授权公告。

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油助力自行车”上使用了起动磁电机,同时其生产、销售的“二冲程50CC摩托车”上使用的起动磁电机也完全覆盖了其“起动磁电机”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销毁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

3、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取证费和相关代理费22000元。

4、由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5、**千弘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邓*登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海泉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

主要内容:

**海泉工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12-18,法定代表人程*泉,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助力自行车及配件等。

营业期限自2002-10-17至2005-05-10。

2、**千弘电器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

主要内容:

**千弘电器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毛*伦,出资者毛*伦(出资额24.5万元)、程*泉(出资额25.5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器、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助力车配件、助力自行车配件、机械配件(以上经营项目生产不含发动机)。

原告邓*登用证据1、2证明本案两被告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3、《实有新型专利证书》。

主要内容:

证书号第325280,实用新型名称“起动磁电机”,设计人毛*伦,专利号ZL98202143.7,专利申请日1998年3月13日,专利权人毛*伦、邓*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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