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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助与佛山吉特科技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6:43: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黄天助与佛山市吉特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黄天助与佛山市吉特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黄*助,男,汉族,1946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香港轩尼诗道3846号18楼B座,香港居民身份证号:

K931008(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佛山市新风路44号16座。

法定代表人:

甘*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何*伟,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东园一街3号202房。

委托代理人:

温*明,**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助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1年4月3日,**公司(作为受让方)与黄*助(作为出让方)签订了一份《专利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

1、黄*助将其“即热式细化离子热水器片式换能电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证书号为:

第389447号)转让给**公司,转让费为230万元,首期转让费80万元由**公司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2、黄*助收到此款10日内,应将全部技术资料移交给**公司,并携带样机到广东,送至双方认可的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经检测该样机使用安全性能合格及电热交换率达到98%以上,则**公司分二期支付剩余的转让款;3、样机如经检测其使用安全性存在较大问题或电热交换率达不到98%以上,黄*助在2个月内不能解决问题或虽能解决问题,但原材料成本增加而不能接受时,**公司不需要向黄*助支付剩余的转让费,同时黄*助已收取第一批转让费80万元应在10天内退回给**公司;4、如果样机经检测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标准,则双方马上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该专利权人的变更手续;5、**公司在获得此项专利后,自己不允许生产,只能把许可使用权交给由双方共同投资的联营公司独家使用至不再生产为止……。

2001年4月13目,因电热水器必须经长城认证,双方签订了《专利转让补充协议(一)》,该协议中约定:

1、黄*助保证性能上该专利产品能够通过国家长城认证,联营公司负责费用,如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该专利产品的电热水器性能无法通过国家长城认证,则黄*助应在10天内退回**公司已支付的80万元转让费;2、黄*助必须无条件负责、共同和协助**公司继续开发和完善该专利产品,工资和实施费用由双方联营公司负责……。

同日,双方就该专利产品的相关专利及技术又签订了《专利转让补充协议(二)》,协议中约定:

一、该专利相关的专利共有2项,分别是1、《一种新型三线铜芯绝缘护套软电线》,专利号002415348。

2、《电热水器水电阻安全装置》,专利申请号002329972(已于2001年2月2日获国家专利局将在2001年5月2日授权的通知,并且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取得专利。

二、第一条中所列的专利,黄*助同意许可予其和**公司的联营公司无偿使用、实施,联营公司只有一般使用权,且只能配套有关专利产品应用,不得单独生产、独立产品销售。

三、黄*助保证有必要时,将该二项专利的全部技术资料(光盘、文字、数据、流程、检测方法与标准等)、样品移交给联营公司,以便受让人的产品开发、生产能顺利进行。

四、联营公司实施、使用上述专利无需向黄*助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黄*助亦不得因许可他人有偿实施使用上述专利或以转让上述专利为由而取消联营公司的使用权。

五、黄*助许可**公司实施、使用上述专利的期限为九年,由2001年5月2日至2009年7月1日……。

双方签订协议后,**公司于2001年4月14日将首期转让款80万元支付给了黄*助,且于同年4月24日、4月26日、5月22日投入资金欲成立联营公司(正和公司),但在同年5月29日前,**公司以黄*助没有投资和专利产品是否通过长城认证未有结果为由抽回了所有资金,因而双方约定成立的联营公司并未实现。

黄*助从2001年4月6日至5月19日将有关的物资、技术资料移交给**公司。

2001年9月6日**公司将黄*助带来的样机委托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转送北京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申请(电工)长城认证事宜,同年10月29日,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在CCEE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即热式热水器(电极加热式)认证问题作出决定,因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暂不开展认证。

2001年12月21日黄*助单方将即热式细化离子水电热水器的样机送往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对热效率和触漏电安全性能方面进行检测,2001年12月30日该所出具了热效率为98。

5%,样品所测项目符合QB1239-1991《快热式电热水器》的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2002年1月9日该所对触漏电方面出具了样品所测项目符合IEC60335-2-351997修订1的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案由:

"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胜诉方:

原告:

林*郎。

代理机构:

**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败诉方:

被告:

王*良 宋-秋发 代理机构:

台州市**专利事务所 案情:

原告为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

经调查台州市**王桥塑料薄膜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了该专利。

该厂生产的良友牌Ly—928型无框镜片锯槽机的结构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宋-秋发经营的临海市**眼镜设备商行长期参与侵权产品的销售。

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生产的专利产品造成冲击,销售量急剧下滑,原告因此蒙受了巨额损失。

由于台州市**王桥塑料薄膜厂已注销,故变更被告为其责任人王*良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王*良赔偿林*郎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宋-秋发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

实用新型申请费用低,授权快,但对代理机构撰写技巧要求高。

本案中,杭-诚所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很好的划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确保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在随后的诉讼中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快速的阻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赢回了市场。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

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

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厂原立法上的漏洞。





黄天助与佛山市吉特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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