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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实用新型维持,2022年专利每年维护费是多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7 11:46: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实用新型维持,2022年专利每年维护费是多少

申请专利实用新型维持,2022年专利每年维护费是多少


专利每年维护费也就是专利年费。

专利分为3类,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专利的年费:

1-3年 900元;4-6年1200元;7-9年20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

1-3年600元;4-5年900元;6-8年1200元; 注意:

可以减缓的专利年费是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4、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5、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年费减免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实用新型维持,专利维持OR放弃,如何抉择?


企业专利人员每年都会碰到比较头疼的问题之一,就是决定维持/放弃部分专利。

一般来说,但凡企业拥有专利数量较多的,一般都会要考虑逐年、分批次地放弃一部分专利。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其他部门的同事问我:

“我们花了好多力气申请专利,为什么到头来还要放弃掉?”“既然已经得到了专利,干嘛不一直维持下去?”。

理论上,我们当然想维持每一件专利。

但事实上,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费,专利维持同样需要缴纳年费。

以下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

发明专利年费:

第1年--第3年:

900元/ 年。

第4年--第6年:

1200元/年。

第7年--第9年:

2000元/年。

第10年--第12年:

4000元/年。

第13年--第15年:

6000元/年。

第16年--第20年:

8000元/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年费:

第1年--第3年:

600元/ 年。

第4年--第5年:

900元/年。

第6年--第8年:

1200元/年。

第9年--第10年:

2000元/年。

要知道,上述年费只是“1件”专利的费用,对于企业而言,有多少件专利就要缴纳多少件的年费,并且对于每件专利而言,年费是随着维持年限增加而递增的。

因此,这样算一算的话,企业每年为了维持其所拥有的专利,就要付出相当大的一笔费用,更何况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专利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加。

当然,上述的年费只是理论上企业需要缴纳的,虽然《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不过,上述期限只是专利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而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是可以提前主动放弃专利权的。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申请专利实用新型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英文对照)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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