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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有哪些,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14:37: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有哪些,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情形

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有哪些 一、不正竞争当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

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3、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

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4、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

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

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7、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以上,就是 小编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资料的整理。

所以,小编提醒千万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去做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短期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可以为自己带来不小的收益,但这会诋毁自己的声誉,久而久之,业绩自然会下滑,终将害人害己。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可以咨询 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情形


一、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情形有哪些 1、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提出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告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则不能提出复议,如对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3。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并依法审理终结后,复议申请人不能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出复议申请;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不服,都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

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怎么处理


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怎么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利行政机关将两个专利互相比对,得出不相近似的结论;该案生效判决将两个专利作隔离比对,得出近似的结论。

尽管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均属合法取得,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中一个专利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专利审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在判断专利是否近似上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因此,尽管行政判决维持了不构成近似的复审决定,但不影响法院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独立审查,作出构成近似的判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不存在原判所谓的对比比对法和隔离比对法及其标准的差异。

原判既认可之前作出的不构成近似的行政判决,又在随后的诉讼中认定构成近似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和要求。

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鼓励创新、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功能。

后者的调整范围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开,许多情况下也没有作精细区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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