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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许可需要登记吗,专利侵权度如何判定?适用什么原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21:19: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使用许可需要登记吗,专利侵权度如何判定?适用什么原则?

专利使用许可需要登记吗


专利许可不是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无论是否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都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在我国境外的实施许可和在某些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自己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 4、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5、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6、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7、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8、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9、专利宣传效果好; 10、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1、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12、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

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

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利许可不是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无论是否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都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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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度如何判定?适用什么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可知,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主要有3个。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原则。

可以简单理解为全部必要特征相同、被上位技术用语概括、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 将被控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如何鉴别是否属于等同原则,要看被控物是否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

禁止反悔原则 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这也是法理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1、详细检索,查询专利的法律状态。

我们之前说过,不同阶段,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不同的。

2、检索分析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判断其要解决的问题和产生的效果。

3、分析比较产品或方法之间的技术特征,是否符合以上原则。

东莞市鹏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扬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施扬宁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了涉案专利,于2018年5月8日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0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被告(上诉人)鹏捷公司未经授权售卖涉案专利产品,且无生产厂家信息。

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施扬宁认为二者相同,鹏捷公司确认二者技术特征无区别,但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鹏捷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并提交2017年6月21日发予买家的涉案专利产品邮件,同时以专利号为201520255362.5、名称为“一种便携式折叠云台”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5日。

原告施扬宁认为该对比文件不构成现有技术。

遂请求判令鹏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等 法院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是否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施扬宁主张保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鹏捷公司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鹏捷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鹏捷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不仅要举证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还要证明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就本案的证据而言,鹏捷公司所提交的邮件发件人及收件人的主体信息不明,不能确定系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按邮件记载的产品要求进行打样生产,且邮件附件未涉及各零部件的安装位置关系以及产品成品结构,也不能证明邮件中要求打样的即为被诉侵权产品。

因此,鹏捷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三)关于鹏捷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专利侵权怎么减少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具体可以与专利权人协商赔偿问题。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

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

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

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具体可以与专利权人协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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