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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如何进行专利检索?专利检索的进行方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21:26:4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如何进行专利检索?专利检索的进行方式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针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意见陈述书应当有针对性的陈述。
(二)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首先要核实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在此过程中找出存疑点,在质疑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公知常识认定、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时,要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等角度结合实际案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有理有据地陈述。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
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一)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以上内容就是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相关内容,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首先要核实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在此过程中找出存疑点,在质疑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公知常识认定、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时,要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等角度结合实际案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有理有据地陈述。
如何进行专利检索?专利检索的进行方式
进行专利检索的方法是登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1。字段检索: 系统提供了16个检索字段,用户可根据已知条件,从16个检索入口做选择,可以进行单字段检索或多字段限定检索。
每个检索字段均可进行模糊检索,用%(必须使用半角格式),代表一个任意字母、数字或字;可使用多个模糊字符,且可在输入检索字符串任何位置,首位置可省略。
2。IPC分类检索 IPC分类导航检索即利用IPC类表中各部、大类、小类,逐级查询到感兴趣的类目,点击此类目名称,可得到该类目下的专利检索结果(外观设计除外)。
IPC分类导航检索同时提供关键词检索,即在选中某类目下,在发明名称和摘要等范围内再进行关键词检索,提高检索的准确性。
进行专利检索的原因: 1。掌握市场发展趋势:藉由领导厂商所取得之专利技术,可进一步掌握市场发展趋势。
2。参考既有技术:参考既有的技术可减少经费与时间的重覆投入,将资源转为投入更深入的研究或取得其他厂商的技术授权。
3。做市场区隔:依据领导厂商或竞争对手所取得之专利技术,做好市场区隔以避免与其正面衝突。
4。迴避设计:当发现正在研发中的产品,已被其他竞争对手领先取得专利,可及时修改现有产品的设计以避免侵权。
5。专利战争:当本身拥有重要专利时,网提醒您,经过检索后确认竞争对手没有相关专利,便可使用专利侵权诉讼以干扰其公司运作。
专利权有效期如下: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如何进行软件专利的申请?
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一、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已有几百年,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
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当然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可见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
例如广告用语,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个思想内容,而且朗朗上口,让人印象深刻。
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
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
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一般软件的开发都要经过这样三个大的步骤, 1、功能限定,2、逻辑设计,3、编码。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专用软件来举例,系统分析员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源代码。
这个具体的过程包括:需求分析、系统分析、结构分析、编写源码、测试等必经的过程。
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
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模型和技术方法等设计信息,这种技术方案凝聚了科学知识,处理问题的方法和经验,掌握了这种技术方案,编写代码程序则是比较初级的技术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而且客户关心的是软件功能是否足以解决特定的问题,对软件的编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感兴趣。
根据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程序是一些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语句或指令,是由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
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
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
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
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符号语言。
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和软件价值的技术方案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
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三、软件的可专利性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四、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著作权法侧重保护精神权利,专利法更适于经济权利保护。
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要获得专利权,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还需要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再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发明专利申请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五、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
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万项(该数据来自网络,未经核实)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多个专利。
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就可以获得盈利。
我国的企业一向知识产权意识淡泊,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国外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
1993年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给予软件以专利保护的条件有所放松。
其中列举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范围。
我们可以看到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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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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