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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春路知识产权解析: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多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21:29: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解析: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多久

知识产权解析: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

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

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

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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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多久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但可以续展;网提醒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罚方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知识产权合同签订需要注意问题事项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人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

那么我们在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网小编在下文为你带来相关问题解答。

(一)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 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发明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等,当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将为社会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费。

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被许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时,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

(二)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许可的知识产权无瑕疵 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可以向他人许可的人。

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许可人的权利状况。

获取证据的途径有: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查询,向同一标的的其他被许可人了解,或者请求查阅许可人以前订立的关于本标的的许可合同等。

(三)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指导 由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了解比较有限,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交付与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四)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普通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

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许可方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许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许可人将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人后,仍然能够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排他许可时,许可人不得就该项知识产权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权利;独占许可时,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实施该项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实施,也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

相关拓展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特征 第一,许可人为知识产权人。

知识产权人为许可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享有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人。

第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知识产权许可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债权合同。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般情形下,知识产权人许可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四,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应为要式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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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解析: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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