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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几个文件,专利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11:23: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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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几个文件,专利法解读 第二十六条 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本条第二款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规定中“设计人”的表述,改为“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这是因为本条专门针对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二是本条第四款规定中增加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和本次修改后的第五十九条均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权利要求能否准确地界定请求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公众只有能够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这是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要起到合理、准确地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上述两方面要求缺一不可。

不满足上述两方面要求,既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前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也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因此,由《欧洲专利公约》统一规范的欧洲各国专利法在规定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时,都在同一条中一并写明了这两方面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仅仅涉及上述第一方面要求;上述第二方面的要求则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这种规定方式将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规定拆分开来,一部分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另一部分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规定,导致本条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也容易使人得出上述两方面要求的法律位阶不同的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本次修改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将“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改为“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从而使其表述更为准确。

三是本条新增第五款,该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即“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  规定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与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条新增的第二款相互配合,目的在于通过使专利制度与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相适应,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原则规定。

当前,在国际上关于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关系的讨论中,一项主要的主张就是通过在专利制度中增加专门的条款,要求申请人披露所利用的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从而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加以监控,确保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原则的落实。

本次修改新增本款规定适当地吸纳了这种主张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充分考虑到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现状。

依照本款规定,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从而为判断遗传资源获取、利用的合法性提供辅助信息。

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不一定知道所利用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因此本款特别规定,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申请人可以不说明该来源,但应陈述理由,作出合理解释。

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主要是指申请人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原始来源主要是指该遗传资源的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的起源地。

例如,申请人从某基因库或者种子库中获得遗传资源,该基因库或者种子库就是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该基因库或者种子库所记载的该种子的提供国及其详细地点就是获取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

如果申请人是通过直接从我国某森林中采集某种植物而获取其遗传基因并利用该基因开发了一种新药,则该森林所在地既是获取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也是获取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

由于本款内容是在专利程序中引入了一个新的机制,如何说明、以什么形式说明、说明到何种程度以及未依法说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将在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作进一步规定。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所不同。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应当提交的文件种类相同,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应当包含这四种文件。

由于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而且不是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必须有附图(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附图),所以本条第一款没有将附图单独作为一种申请文件列出。

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通常是指纸件形式。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了便于申请人更为快捷、更为方便地提交专利申请,许多国家的专利局纷纷开始接受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后要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

我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

因此,在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次修改中将第三条的上述规定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  下面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四种申请文件的作用及主要内容,具体说明本条的规定。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

这种请求在有些国家要以明示的语言予以表达,而在我国这种请求是默示的,即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且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

请求书实际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一种统一表格。

申请发明专利的,使用“发明专利请求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两种请求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名称应当简短,要能够清楚地表明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例如“太阳能加热器”、“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之类。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只应当表明其技术内容,不应含有非技术性用语,例如人名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

所谓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中的部门,例如大学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处,不能作为申请人。

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请求书中写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意见陈述书,可以由该代表人单独签名、盖章。

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其代表人,也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

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他的姓名、国籍和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它的正式名称、总部所在国家和地址。

填写的地址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包括邮政编码在内。

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的信封上将写明该联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例如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权,其代表人和联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个人。

但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将它们混淆起来。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发明人是指作出发明的人,设计人是指作出实用新型的人,都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小组”等等。

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的人都写上。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不公布他的姓名,但必须由他本人以书面提出请求。

4。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请求书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并附具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权限。

5。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即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印章。

此外,请求书中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说明书 1。说明书的作用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

为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这是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情报和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按照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8个部分。

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给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记载的名称相一致,然后按顺序写明如下几个部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上述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使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与PCT条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各国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不尽一致,因此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不同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需要对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这给申请人寻求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目前,PCT申请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大,例如,2000年通过PCT途径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达到15798件,占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30%,这表明PCT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PCT条约为PCT申请制定了统一的格式和撰写要求,这是经过精心研究、博采各国所长的结果,对各国的专利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基于这一考虑,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按照PCT条约的有关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撰写要求作了一些调整。

3。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是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最为重要的要求。

作为获得国家授予的独占权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样才能实现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内容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二,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领域的技术用语来描述,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使用规范词;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使用新词语或外来语时,应当保证其含义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

说明书的内容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遗漏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助于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可缺少的内容、评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以及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由于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含有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内容,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实施发明创造,要求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

说明书的记载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满足“清楚”和“完整”的要求?这一点与阅读者的水平有关。

对于一个本行业的专家来说,也许只要看看附图,不需要作什么文字说明,就觉得清楚了;而对于一个外行来说,或许还必须补充很多基础知识,才能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条规定,“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含义是这样的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之后,不需再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前面在解释创造性标准时,也提到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其含义与本条所述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相同的。

这一概念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中多有应用,是专利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中并没有直接出现这一措词,本条是专利法中惟一出现该措词的条款。

4。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

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

一幅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示。

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描述,辅以图示比单纯的文字描述更加一目了然,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

附图可以有多种类型。

对机械领域的发明,附图可以是产品的形状或结构图;对电学领域的发明,附图可以是电路图;对化学方面的发明,附图可以是化学结构式;对方法发明,附图可以是反映方法过程的流程图。

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5。对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的特殊要求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涉及基因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越来越多。

对这类申请中涉及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PCT条约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

为了与PCT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昔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且说明书中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尚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则申请人还应当:第一,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且在申请时或者最迟在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该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第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第三,在说明书和请求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6。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

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

申请人没有提交摘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有直接出现这一措词,本条是专利法中惟一出现该措词的条款。

4。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

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

一幅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示。

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描述,辅以图示比单纯的文字描述更加一目了然,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

附图可以有多种类型。

对机械领域的发明,附图可以是产品的形状或结构图;对电学领域的发明,附图可以是电路图;对化学方面的发明,附图可以是化学结构式;对方法发明,附图可以是反映方法过程的流程图。

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5。对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的特殊要求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涉及基因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越来越多。

对这类申请中涉及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PCT条约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

为了与PCT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且说明书中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尚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则申请人还应当:第一,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且在申请时或者最迟在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该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第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第三,在说明书和请求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6。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

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

申请人没有提交摘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摘要是说明书内容的概括,仅提供一种简要的技术信息,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主要体现在: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不能作为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也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三、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

为此,需要有一种法律文件来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保护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包括: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也就是将已知的技术或者相对于已有技术来说显而易见的技术囊括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则违背了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要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

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无论对申请获得专利权来说,还是对行使专利权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所谓“限定作用”是指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

在授介专利权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这些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就落人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表达每一个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越是具有广泛的含义,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是权利要求的基本属性。

2。权利要求的类型和撰写方式  权利要求按照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机器、若干设备构成的系统等等。

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等。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不允许采用含糊的表达方式,例如“一种节能技术”、“一种通讯方案”等等。

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不同的。

对于产品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其他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仅仅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应当提供何种法律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体名称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

要求权利要求的类型明确,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产品结构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方法步骤类型的;例如许多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实施方法所采用的物质、材料、工具、设备的技术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方法特征来定义一种产品。

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使之与已知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由两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便于专利局进行审查,也便于公众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已知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已知技术作出的贡献。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两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

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采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一目了然地表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点,既便于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也便于公众判断各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它们组合或者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

从这种意义上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

所谓“从属”,只是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方式而已。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点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几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权利要求可以有化学或者数学公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能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3。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要求  (1)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

专利法将这种关系表述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

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

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之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

应当注意的是,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辩认的技术特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

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不一定需要与说明书中采用的措词完全相同。

有人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这种关系形象地比喻成“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其含义是指不能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仔细查阅说明书的内容之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权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义。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技术方案,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确认所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影响其他物质的功能,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一般说来,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程度就越高。

一项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并参照有关的现有技术来判定,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

(2)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的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建议规定:“无论从单个还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都应当清楚、简要。

”这表明各国十分重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的要求,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应当明确,其类型必须清楚。

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

第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以及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会产生歧义的措词,例如“难熔金属”、“高温超导”、“大约是”、“例如”、“左右”之类的表达方式;也不能仅仅罗列所采用的元件、部件的名称,缺少对它们之间的必要的关联和配合方式的表述。

第三,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许多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极为考究,其采用的表述方式与一般科技文献采用的表述经常有所不同。

由于这样的原因,有时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就不符合本条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

第四,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正确。

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是普遍采用的。

一连串的引用关系,尤其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采用,有时会导致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逻辑关系上出现错误,这也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

除技术特征之外,不应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对发明原理、发明目的、商业用途的描述,也不必说明采用有关技术特征的原因或者理由。

独立权利要求确定最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写人非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会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利的。

因此,这一要求不仅是从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发,同时也符合专利权人自身的利益。

第二,从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撰写要求来看,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适当,这一点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和具体特点来确定。

各项权利要求之间应当不重复,不要错误地以为权利要求的数目越多,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得就越是充分。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的要求在本条第四款中没有提及,而是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

应当注意,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只是撰写权利要求的形式条件。

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该项规定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之一,从而明确表明该项规定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

PCT条约第6条规定:“权利要求应当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该条规定包括三个独立的句子,其中,第一句规定权利要求的作用和功能是限定保护范围;第二句规定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第三句规定对权利要求本身的撰写要求。

三个句子之间用句号彼此分开,表明这三项要求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什么依存关系。

本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两句之间用逗号分开,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理解,即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该项权利要求是否限定了保护范围的前提条件。

这样的理解应当说是不正确的。

PCT条约第6条的条文对我们理解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有参考意义。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几个文件,专利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1、专利申请书格式之专利请求书 专利请求书是要求授予专利的主要申请文件之一,一般按照专利局所提供的标准表格进行填写。

主要项目有: (1)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名称。

填写名称要求简短、扼要、准确。

(2)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

姓名—般要求用真实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职务称谓。

(3)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写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时,应写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要用简称。

如果专利申请是由几个人共同提出的,则要指定一个共同申请人或代理人为其代表人。

没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

(4)申请人地址。

一般应写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地址。

申请人地址的写法要便于快速、准确地投递。

启含磨有的国家还要求写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挂号等。

(5)申请日。

申请日是申请专利的日期,通常是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寄发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

优先权即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有优先权日的应注明第一份专利申请提交国、申请日期、申请号。

2、专利申请书格式之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详细阐述发明技术实质的文件,供专利机构审查、印刷、公布并征询意见。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颖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的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⑴扉页。

在扉页上印有专利文献和有关法律文献的著录项目。

专利文献的项目可分为四部分: ①号码。

文献号、申请号、优先权申请号。

②日期。

申请日期、优先申请日期、公告日期。

③名称。

出版此专利文献的国家的、地区的或国际产权管理机构的名称、优先权申请案提交的国家名称、与文献有关的人员的识别(系指申请人、发明人、律师等)。

④有关技术内悄斗容的情报。

文摘种类简述、国际专利分类、本国分类号、发明题目、不包括在叙述正文之内而单独列举的有关先前技术的文献目录、摘要老并或权项。

⑵正文。

正文包括: ①名称。

名称应能准确和简明地确定发明对象,与发明范围完全相符,与专利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②序言。

说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创立发明之前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与技术优势等。

⑧主体。

这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

说明发明细节和解决的手段,往往列出若干实例和最佳的实施方案,并说明采用本发明后将会得到的技术经济利益等。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几个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有哪些要求?一文详解


我们知道申请专利是一件专业的事情,很多人不懂得怎么申请专利,首先在于“五书”的撰写涉及法律性和技术性较强。

专利“五书”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每一项都有具体的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各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专利能否成功授权,以及专利的实施运营等。

所以说,了解专利五书如何撰写以及撰写有哪些要求是专利申请的重中之重。

一、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核心,其限定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但是需要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在日后发生侵权纠纷时,为判断侵权者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权利要求书是专利审查员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授权)。

权利要求书由一组权利要求(权项)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所描述技术特征的总和是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A。权利要求的形式分类 1)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项):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书文档的主体,用于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涉及内容足以构成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2)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项):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是附加的技术特征,是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B。权利要求的内容分类 1)产品(装置)权利要求(物的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是对物(物品)的权利要求,具体涉及到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如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等。

产品(装置)权利要求用于描述产品的结构特征,其中的内容需要包括产品(装置)的部件以及各部件的连接关系、相互作用。

2)方法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涉及时间与空间,也就是在时间的先后顺序,空间上不同的地点或移动,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安装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

方法权利要求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来描述。

二、说明书 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文档,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涉及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必须包括在说明书内部。

并且说明书还需要清楚、完整地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足够的实施例,并需要确保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从而实现向社会充分地公开发明内容。

说明书包括以下几部分: 发明名称(不多于25字) 技术领域(简要叙述发明的涉及领域,便于专利审查机构分类) 背景技术(展开介绍本发明相关的应用背景、现有技术的优缺点) 发明内容(照抄权利要求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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