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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什么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37:4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什么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
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动,以及知识产权人为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的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设计、流程监控、运用实施、人员培训、创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管理不仅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运作的主要内容,而且还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制度立法、司法保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政策制定也都可纳入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的内容;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实施和维权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知识产权管理可为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利主体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权利主体的管理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合理开发、应用、推广、自我保护等方面的考虑。
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实质上景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实行财产所有权的管理。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在形态上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是客观实在的财产。
所以,我们仍然可以对无形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经营、使用效益。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分别为以下三点: (一)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
企业应当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出发,制定相应策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做好知识产权的登记统计,清资核产工作,掌握产权变动情况,对直接占有的知识产权实施直接管理,对非直接占有的知识产权实施管理、都督。
(二)知识产权的经营使用管理。
主要对知识产权的经营和使用进行规范;研究核定知识产权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知识产权等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管理。
对知识产权使用效益情况应统计,合理分配。
(四)知识产权的处分管理。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对知识产权的转让、拍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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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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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侵权实务角度浅析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意见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一共是21条,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体现在四个方面:包括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判决停止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既有对举证责任的加强,也有对赔偿金额的提高,甚至也包含了对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强。
笔者结合之前对商标侵权的诉讼实务经验,浅谈关于加大商标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个人意见: 一、关于加强适用保全措施 1。 关于行为保全 2001年6月、2002年1月最高法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案件,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权利人关于行为保全问题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尽管该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原则;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欠缺案例支撑或者可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如反垄断纠纷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以及反垄断纠纷中原告败诉对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认定的影响等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此次《意见征求稿》第一条、第二条对于加大采取行为保全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2。 关于财产保全 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此次《意见征求稿》第三条对于财产保全的时间没有限制,明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需要续保的,应当向正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因知识产权案子审理周期长,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侵权一方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无效,案件可能会中止审理,因此六个月的财产保全时间是不够的,所以在六个月财产保全时间届满时,可以申请续保,防止侵权人转移财产,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证据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诉讼之王,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举证难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法庭综合合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尽量降低权利人举证门槛,同时运用市场化原则提高损害赔偿力度。
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没有要求提供担保,对于权利人而言,可以减少权利人的负担,更好、更快地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情况,《行为保全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查不同类型的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在申请费方面,《行为保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交纳申请费。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保全的费用没有明确下来。
二、关于依法判决停止侵权 此次《意见征求稿》第六条至第九条对于应当判决停止侵权的行为予以明确,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应明确、具体,以便于判决结果的执行。
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停止制造、停止使用、停止销售或停止进口行为,而不应只判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在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时,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和被告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在判决主文中作出明确表达。
尤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全部侵权行为,还是其中一种或两种侵权行为。
(二)停止使用专利方法行为,还是停止使用销售依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行为。
(三)停止侵权的范围。
(四)如果被告制造产品有多种类型,则应明确停止对哪些型号产品的侵权行为。
三、关于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
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2019年4月23日进行四次修正。
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由2001年《商标法》中的50万元,到2013年《商标法》的300万元,到2019年《商标法》的500万元,呈现出了“芝麻开花节节高”的走势,《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赔偿数额的认定是有先后顺序的,即首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再次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如果这些都无法确定,则最后由人民法院来酌定赔偿额。
此次《意见征求稿》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是对于赔偿金额计算的各方面因素予以考量,不仅将权利人调查取证的费用、利用第三方平台披露的相关数据、权利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侵权人的侵权情节、权利人的合理开支等均是可以支持赔偿数额的依据。
2019年4月2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时指出,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损害赔偿额度、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判赔数千万元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是判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指标,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方面也说明了违法成本越来也高,也使得侵权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时考量的实施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有无必要,是否可以发展自己的商标? 四、关于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我国刑法关于商标侵权刑事犯罪的罪名有三个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之前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可以涉及侵害商标权犯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单处或并处罚金,譬如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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