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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办理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对权利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39: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办理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对权利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2010年6月,我国出台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从发动机、变速箱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的翻新。

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

可以预计,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强、产业技术的成熟、消费者的逐渐认同,我国再制造产业将大有可为。

然而,再制造产业仍然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探索中,多方提供支持。

再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再制造处于修理和制造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对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产品包装装潢)产生影响。

对专利产品的再制造是否会侵犯专利权?再制造和修理的界限何在? 再制造的产品应当以何种商标销售,是以原商标,还是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使用原商标销售毫无疑问会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商标,使用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似也不妥,因为有可能涉及到反向假冒的问题。

再制造涉及的产品质量法问题 经常见于媒体的拼装报废汽车、摩托车、旧家电并且事故频发,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立法规范。

新产品都是有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厂家受到国家质检部门的监督,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法律规范,再制造的产品缺乏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国家如何对其质量进行监控? 综上,我国应当及早颁布再制造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引导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市场。

再制造是产品再生的一种方法。

不同于将产品完全毁坏形态、只利用其原材料价值的传统产品再生,如对废旧汽车中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的回收再用,再制造是以产品全寿命周期设计和利用为指导,在废旧产品的基础上,不破坏废旧产品的物理形态,对废旧产品进行修复或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

其中再制造的对象―――“产品”是广义的。

它既可以是设备、系统、设施,也可以是其零部件;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

再造(Reconstruction):是一个有着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

按照《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的解释,是:(破坏后)重建、再建。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事实上或观念上重建、再建、重新成型,对物的整体丢失或损坏之后的恢复。

这两个解释内容相同。

在美国判例AroManufacturingCo。v。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365U。S。336(1961)中,联邦最高法院的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具有典型性:“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

”本文采纳这一定义,将再造定义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再造侵犯了专利权。

再造又分为经过权利人许可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两类。

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再造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不会侵犯专利权。

未经许可的再造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是违反专利法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再造的构成要件 如何确定再制造的法律性质,涉及到修理和再造的界限,二者中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到底如何在修理和再造之间划出一个界限,不单单是一个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策取向和再制造产业发展程度,反映了再制造产业和权利人的博弈结果。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

”参考这一定义及专利法原理,笔者归纳出构成侵权再造的“四要件说”: 1)产品有专利权。

再造的对象是有专利的产品,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工艺专利,所以再制造的对象有2种可能:该产品或其零部件具有产品专利,或者产品或零部件由专利工艺制成。

A对具有产品专利的产品或其零部件的再制造,是否构成侵权,要进一步根据以下整体报废、实质再造、超过修理技术要求三要件进行判断。

B再制造涉及到专利工艺,无疑会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规定的方法专利的权利范围。

本文的分析排除了产品含有工艺专利的情况,以下所指“专利产品”,都是含有产品专利的产品。

2)整体报废。

该专利产品已经整体报废,通常的换件或维修已经无法恢复其使用价值,通常使用者只能购买新产品来获得同样的使用价值; 3)实质上再造。

再制造者“实质上制造了一个新产品”,再制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如同重新制造新产品。

再制造的目的是获得新产品的全寿命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旧产品的使用寿命。

再制造的产品具有和新产品几乎同样的使用价值和几乎同样的寿命。

4)超过修理的技术要求。

再造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行为,再造需要超过修理所需的技术能力、特殊设备和特殊工艺,一般的修理已经不能恢复旧产品的使用性能。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钻头案”的判决。

这也是为什么“卡车离合器案”中对离合器的再制造没有构成再造的原因:使用生产线大规模再制造废旧离合器的技术要求并没有超过一个修理工再制造一个废旧离合器所需的技术能力,所需的技术能力只是拆开旧离合器,用新零件更换报废零件并重新组装成新离合器。

符合以上四要件的再制造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而不是合法的修理。

根据以上四要件分析美国有关判例,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办理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对权利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理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对权利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提供作品名称、作品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号、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完成时间或作品首次发表时间及使用作品的产品名称等信息。

申请备案时的附随材料主要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登记证复印件以及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著作权内容的样本。

如申请备案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未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明该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且由权利人合法拥有的证据。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

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该作品的水平即使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创作的,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

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动或者淫秽下流的作品,无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

认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成为依据。

著作权包括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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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内容是什么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一、涉及网络著作权部分 1、原告主张被告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行为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举证证明通过被告网站能够播放、下载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告仍主张其未实施提供行为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原告可以采取公证等方式举证证明被告网站内容,但应保证其取证步骤及相关网页的完整性。

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并结合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综合进行判断。

4、原告在起诉时未明确主张被告行为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构成为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教唆、帮助,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明确的,应结合原告、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在案证据等,对被告实施的行为性质进行全面审查。

5、被告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

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6、被告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可以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 (1)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 (2)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3)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 (4)其他能够证明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7、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 (1)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网站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进行的; (2)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虽在被告网站进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网站的; (3)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的其他情形。

8、未经许可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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