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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是什么意思,实质审查期限是如何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42: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质审查是什么意思,实质审查期限是如何的

实质审查是什么意思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实质审查期限是如何的


实质审查期限是如何的 一、什么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二、实质审查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三、实质审查的内容 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已有技术参考资料、实质审查费之后即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通常要检索与发明主题有关的现有技术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2、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公共利益; 3、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4、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5、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最先申请人; 7、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叙述了发明内容,说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 8、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写明了要求保护的范围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是否符合规定; 9、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10、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即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陈述意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补正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就会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实质审查流程是怎么样的


实质审查流程是怎么样的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接到申请案后,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都应当首先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认为申请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的,应当根据专利分类协调的规定及时处理,以免延误审查。

审查员认为分类号不确切,但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范围的,应当自行改正分类号。

审查的顺序 (1)一般原则 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本章第3.4。2节所述的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但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照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2)特殊处理 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 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②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③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主要是提出申请——受理通知——交申请费——初步审查——合格通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提出实审请求,交实审费——实质审查(意见通知——意见陈述,可能有多次来回)——授权通知——交费——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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