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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44: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或由单位提供资金。

资料等创作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均为职务作品。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 1。在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第二章权属 第五条由国家或部门投资(或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成果归国家所有。

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产权管理,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八条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单位所有。

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属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或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成果归接收单位或学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如果 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1。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

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

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

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实质审查请求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2。对于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应是能说明发明背景技术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和其他文献资料。

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资料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

四、本表第④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填写此栏。

五、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为个人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七、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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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有关情况


据统计,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总共新增加了9条规定、35条规定,并且对47条规定进行了修改。

因此,这次修改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的修改。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此《决定》做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确保保密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申请专利。

(二)关于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规定。

为了实施该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

(三)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为方便当事人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决定》对当事人请求作出报告的形式要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报告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强制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为施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适合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决定》对于“未充分实施专利”、“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等表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并就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明确规定了符合有关国际条约条件和程序的要求。

(五)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为了实施该规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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